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2023-14]2号

发布日期: 2023-10-18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王明凤;

    性别:女,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籍贯:**************,现住址:**************;

    电话:*****************

    2023年2月28日,我局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转办函((2023)唐市监竟转字第1号),“现转去省局转办孙桂荣、王新荣、李金玲2023年2月23日关于迁安男品服装店、迁安雲在服装店、迁安水流服装店虚假宣传举报件”一案。2023年4月7日,我局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迁安市监协查(2023-14)1-01号),要求协助调查1、2021年6月30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 直播视频。举报人购货下单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30日14时09分、2021年6月30日14时38分、2021年6月30日14时42分。2、2021年11月03日、2021年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14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直播视频。举报人购货下单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03日20时52分、2021年11月12日21时18 分、2021年11月14日20时31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将上述直播回放视频邮寄给我局。经调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主播为王明凤,当事人王明凤涉嫌在2021年快手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3年5月16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明凤于2019年开始实名注册了“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大号)和“唐山心姐”(快手号:2085364556)(小号)在快手平台上直播卖货,并在“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大号)后台上传了迁安市男品服装店(经营者王明凤)营业执照,在“唐山心姐”(快手号:2085364556)(小号)后台上传了迁安市王文亮服装店(经营者王文亮)营业执照。后来因为迁安市男品服装店和迁安市王文亮服装店这两个实体店不干了,所以就于2022年10月09日注销了迁安市王文亮服装店和2022年10月14日注销了迁安市男品服装店。快手官方要求在其平台直播卖货必须上传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者还必须是原来的经营者,所以于2022年10月28日办理了迁安市雲在服装店(经营者王明凤)和2022年11月3日办理了迁安市水流服装店(经营者王文亮)。2023年2月28日,我局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转办函((2023)唐市监竟转字第1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转去省局转办孙桂荣、王新荣、李金玲2023年2月23日关于迁安男品服装店、迁安雲在服装店、迁安水流服装店虚假宣传举报件”一案,并附有举报信3个。于2023年3月29日,我局又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转办函((2023)唐市监竟转字第2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转去省局转办苏金平2023年3月24日关于“唐山心姐”(原迁安男品服装店)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并附有举报信1个。2023年4月7日,我局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迁安市监协查(2023-14)1-01号),要求协助调查1、2021年6月30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 直播视频。举报人购货下单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30日14时09分、2021年6月30日14时38分、2021年6月30日14时42分。2、2021年11月03日、2021年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14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直播视频。举报人购货下单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03日20时52分、2021年11月12日21时18 分、2021年11月14日20时31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将上述直播回放视频邮寄给我局,并附有1.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共1页)2.U盘(1个,内含mp4文件5个)。2023年5月13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和迁安市雲在服装店财务主管吝芸在场共同观看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给我局的“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在2021年的直播回放视频,其中播放2021年6月30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的直播回放视频大概内容是“紫晴爷爷”是一位“景泰蓝”工厂的工人,“景泰蓝”工厂的老东家流传给“紫晴爷爷”很多“景泰蓝”商品,“紫晴爷爷”就把“景泰蓝”工厂的老东家传给他的“景泰蓝”商品埋藏在他家的院子里,后来“紫晴爷爷”去世了,他院子里的“景泰蓝”商品被“紫晴表姐”、“程八万”等人挖出来一部分拿走了,“唐山心姐”带领“紫晴”去“程八万”家中寻找被“紫晴表姐”“程八万”等人挖出来的“景泰蓝”商品,后来从“程八万”的家中找到了上述商品,经“非遗文化传承人”王老师的鉴定,上述“景泰蓝”商品已经留存了很多年,并且非常值钱。但是因为“紫晴”的年纪还小,为了保护上述“景泰蓝”商品不被别人再次拿走,就在现场直播的时候以580元的价格卖给直播间的粉丝了,在该直播回放视频中出现的“紫晴爷爷”、“紫晴”、“紫晴表姐”、“程八万”、“非遗文化传承人”王老师等人都是主播“唐山心姐”王明凤雇佣的临时演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上述人员,也不能提供“非遗文化传承人”王老师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人员都是主播虚构出来的人物。播放2021年11月12日“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的直播回放视频内容是“下山虎”从“陆小芳”的家中挖出了很多原石,用最好的原石给中东的王子做了10付手镯、观音吊坠和戒指。因为中东的王子要娶云南的一位姑娘,这是准备的聘礼。为了证明给中东的王子做的这10付手镯、观音吊坠和戒指非常值钱,说用不好的原石做的手镯拿到香港拍卖行拍卖,并拍出了8千万一只的价格。当时因为“陆小芳”有个姐姐生病在医院里住院看病,“陆小芳”没有钱给姐姐看病了,“唐山心姐”带领“陆小芳”去到“下山虎”的家中寻找上述商品,后来从“下山虎”的家中一个皮箱里找到了上述商品,在当时直播过程中出现了一位“国内最专业的鉴定师”,经“国内最专业的鉴定师”鉴定,该商品是“和田碧玉”,并且是“菠菜绿”的颜色,该商品“现在市面上已经没有了,属于无价之宝,是无价的”,并且利用手机按5555555555告诉“唐山心姐”那块手镯的价格。播放该直播回放视频到12分钟的时候,“陆小芳姐姐的主治医师”就给“陆小芳”打来了电话,说是“陆小芳姐姐”的病现在很危险,需要马上交钱做手术,“陆小芳”迫于没钱交手术费就把上述手镯在直播间以750元价格卖给粉丝,以860元的价格把“观音吊坠”卖给粉丝,以880元的价格把“双修吊坠”卖给粉丝,以700元的价格把“佛吊坠”卖给粉丝,以199元的价格把戒指卖给粉丝。在该直播回放视频中出现的“下山虎”、“陆小芳”、“陆小芳姐姐”和“陆小芳姐姐的主治医师”和“国内最专业的鉴定师”等人物也是“唐山心姐”王明凤为了直播效果,雇佣的临时演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上述人员,“国内最专业的鉴定师”不能提供的相关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都是主播虚构出来的人物。当事人在其直播卖货的过程中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并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于2023年5月16日对王明凤进行了立案调查。至2023年5月16日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王明凤在“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的直播账号销售上述商品18365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或者进货凭证,未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的事实。

     2、2023年2月28日和2023年3月29日,我局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转办函((2023)唐市监竟转字第1号)、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转办函((2023)唐市监竟转字第2号)转办函,证明了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3、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给我局的“唐山心姐”快手号:dongfeng1981在快手直播平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14日直播回放视频,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直播卖货的过程中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事实。

     4、2023年5月13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6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直播卖货的过程中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并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事实。

    5、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6、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7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告[2023-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局认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中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当事人为了销售商品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并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 23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从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案处罚幅度在20万元至44万元之间。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志勇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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