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蔡园镇佰禄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C10P5F2D
《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名称:迁安市蔡园镇佰禄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C10P5F2D;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2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站展开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经营者名称:迁安市蔡园镇佰禄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130283MAC10P5F2D,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818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艳艳,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经营场所:迁安市蔡园镇小蔡庄村699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5日。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蔡园镇佰禄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一款名为“佰味家”3羊开胃火锅底料,该火锅底料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该火锅底料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6月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由迁安市隆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佰味家”3羊开胃火锅底料15袋,火锅底料包装上标注有:执行标准:Q/BWJ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7142600497;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35g;制造商:德州市佰味家酿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南园路北东首等信息。上述火锅底料为同一批次,生产日期都是2021年10月28日,购进价格为每袋8.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佰味家”3羊开胃火锅底料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检验报告。至我局检查时该超市还剩3袋未售出,其余12袋都是在去年入冬后销售出去的,售出的12袋火锅底料均在保质期内。在2022年春节之后就没再销售过。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火锅底料15袋,12袋是2022年春节之前销售出去的,也就是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销售的,上述火锅底料为同一批次,生产日期都是2021年10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也就是到2023年4月27日才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出去的12袋火锅底料都是在保质期内,剩余未售出的3袋火锅底料是超过保质期的,购进价格为每袋8.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3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迁安市监【2023-03】0616001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就积极提供了上述经营资质和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的事实;
3、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4、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为自然人的事实;
5、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购进单位名称、购进价格及购进数量的事实;
6、2023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没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7、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30元的事实;
8、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为了消除隐患,保障消费者购买放心食品,在我局检查后又对超市里所有的食品都检查了一遍,确保没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主动消除隐患,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8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3-0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6月19日,本案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由迁安市蔡园镇小蔡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申请书,说明了当事人因离异,自己一人既要照顾两位体弱多病的老人,还要抚育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商店收入仅仅是勉强糊口,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取得经营资质开始经营,没有受到过处罚,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于1000元且未售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消除隐患,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向本局提供证据材料。以上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认为:食品是特殊商品,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活比较困难,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于1000元且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消除隐患,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2022】8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佰味家”3羊开胃火锅底料3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月31日
编辑人:张民
审核人: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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