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18号
当事人:迁安市双火龙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3MA0D7U3G9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年02月27日
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迁安市丰乐大路中段路东
身份证号码:130************340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双火龙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31982****23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经营场所:迁安市丰乐大路中段路东;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19231,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2023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丰乐大路中段路东对当事人检查发现,用经营者陈*的手机打开抖音 APP, 搜索迁安市双龙饼店,打开该抖音号,显示抖音号名称:迁安双龙饼店,企业认证:迁安市双火龙饼店。点开2023年7月19日,7月20日发布的视频,视频内容主要是陈*通过体验分享的方式推销其饼店的99元4人餐,页面上有优惠团购链接,点开链接显示双龙饼店,迁安市兴安街道奥特富力城北侧优惠团购3-4人铁锅炖鱼套餐¥99。7月19日发布的视频上显示131.6万次看过,页面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构成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 告的行为。2023年9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并固定了相关证据。2023年9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述称为了宣传其经营的饼店,推销套餐,增加客流量。从2023年7月15开始,在抖音 APP上,宣传介绍99元4人餐等宣传内容的,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播放了一个月。抖音号名称是迁安双龙饼店,企业认证:迁安市双火龙饼店。抖音号是经营者陈*的丈夫张宇(手机号15811111147)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使用陈*的身份证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一切链接都是受托人制作的。顾客通过链接购买套餐后,平台会给个二维码,顾客凭二维码到店使用,到目前为止使用了50单。抖音号就是为了广告宣传申请的。委托人具体姓名不清楚,微信号是q22822js,,微信名称是一滴水,当事人支付了1000元钱的费用,由该委托人负责拍视频,编辑视频,发视频。视频中还有:“诚信经营,20年老店,货真价实,口味独特,优惠团购3-4人铁锅炖鱼套餐99元,周一至周日可用,至少提前1小时预约,5.9折热销中,抢购”等文字内容;点击优惠团购,显示套餐的购买链接。陈*站在店内指着餐桌上做好的铁锅炖,穿插制作过程的视频,多是热气腾腾的诱人的铁锅炖成品的镜头,边播放便有男配音:“我们家在迁安已经是20多年的老店了,主要经营铁锅炖,炖排骨、炖小鸡、炖鱼、炖大鹅、筋头巴脑,想吃就快来吧,三天不吃就想这口,99元4个人足够吃一顿,太够意思了。99元是4人餐,这占便宜吃饭是真香啊。”等配有文字内容的解说。上述抖音 APP上通过分享等内容、介绍99元4人餐,页面上有优惠团购链接,页面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2023年9月30日,本局立案调查。 到本局询问时止,通过抖音视频购买优惠券来消费99元套餐的有50单,营业额4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使用权力卫士固化的视频,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事实。
2、2023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时间、过程、宣传内容等事实。
3、2023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抖音宣传内容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具体宣传内容的事实。
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使用权力卫士固化的视频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5、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6、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3〕14-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该遵守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抖音平台是一个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情节符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29—较轻“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00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二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构成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行为。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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