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19号
当事人: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3MABXC5JR8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2年08月31日
经营者:宋**
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街道丰乐大路416号南半部一至二层
身份证号码:130************08X
联系电话:133*****218
联系地址:迁安市兴安街道丰乐大路416号南半部一至二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BXC5JR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住所:迁安市兴安街道丰乐大路416号南半部一至二层;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街道丰乐大路416号南半部一至二层;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34427,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
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街道丰乐大路416号南半部一至二层对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用手机打开抖音 APP ;搜索北步园火锅店,出现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的用户,点开链接显示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1018粉丝,点开认证链接显示企业认证,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点开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视频链接,页面上一个人正在就餐的画面,页面上有(+一特惠)(打卡双人套餐超值特惠¥139,客人边用餐边有解说:北步园老火锅+特惠来袭,2人餐仅需139元,原价196元,套餐包含大盆肥牛和内蒙羊排卷,美味可口,不仅有肉有菜,还有温馨、舒造的餐厅环境,让你吃的开心又放心,快来和朋友一起打卡北步园老火锅吧,页面下半部有位置链接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限时秒杀,626、7万次看过,点开链接有优惠团购3个套餐链接,1个139元套餐(【十一特惠】北步园打卡2人餐)、1个 【 北步园火锅】45代50元代金券,1个国庆钜惠九官格素菜¥26购买链接,点开上述3个链接抢购显示购买详细内容和购买方法,页面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构成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 告的行为。2023年10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并固定了相关证据。2023年10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述称从2023年9月28开始,为了在10月1日吸引顾客进店,多卖点钱,增加客流量,推销套餐和服务,在抖音 APP上,通过分享顾客用餐过程、图文视频,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视频中的客人是当事人雇佣的,名字叫盛仙仙,联系电话不清楚,微信昵称是财神爷的大宝贝,微信号***,每拍一次视频付费200元。抖音号名称、企业认证: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抖音号是经营者宋**申请注册的,绑定的手机号是13*******28。宋**提供营业执照,编辑套餐的内容,上传到抖音后台,抖音后台生成优惠团购链接,优惠团购链接能挂到定位链接上。顾客通过链接购买套餐后,平台会给个二维码,顾客凭二维码到店使用。费用情况是:抖音平台每笔套餐扣点2.5%,盛仙仙拍视频付费200元,抖音认证费用600元。视频中除了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外,还有:“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限时秒杀,雅隽餐饮旗下第八家店铺、第五个品牌,正宗重庆火锅,迁安重庆火锅天花板,各式各样网红甜品,盖锅火锅,小姐妹必来的打卡圣地迁安市北步园火锅店,跟着抖音去度假#哇又便宜又好吃#久违了夏天#美食超胃计划#很哇塞的周末#聚会圣地#休闲娱乐来一下#吃货必备...。迁安市火锅店好评榜第一名。团购详情:锅底3选一,牛油番茄鸡汤鸳鸯锅1份¥48,牛油番茄菌汤鸳鸯锅1份¥48,牛油鸡汤菌汤鸳鸯锅1份¥48;吃嘎嘎,大盘肥牛1份¥29,内蒙羊排卷1份¥29,双黄蛋嫩肉片1份¥19,冷锅鸭血1份¥9.9,牛肉丸1份¥9.9;素菜,厚土豆1份¥5.9,娃娃菜1份¥6.9;主食,手擀面1份¥3;小料,小料2份¥16,筷包2份¥2,饮品,老酸梅汤1份¥18”等文字内容;有美女顾客站在店内指着餐桌上热气腾腾的火锅,边播放边解说:“在北步圆老火锅吃一顿,火锅只要139元就能搞定啦,而且还包含了大盘肥牛,内蒙羊排卷等菜品呢,趁着有活动赶紧带上你的好朋友来这里吃顿火锅吧,味道巴适得很,环境也很不错呦,”等配有文字内容的解说,视频页面上有地址链接,点开有购买套餐的链接。页面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2023年10月13日,本局立案调查。 到本局询问调查时止,当事人没有统计通过抖音视频购买优惠券来消费的使用数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使用权力卫士固化的视频,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事实。
2、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宋**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时间、过程、宣传内容等事实。
3、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抖音宣传内容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具体宣传内容的事实。
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使用权力卫士固化的视频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5、宋**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6、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3〕14-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该遵守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抖音平台是一个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情节符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29—较轻“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00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二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构成涉嫌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行为。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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