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2023-14]3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2023-14]3号

    当事人: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BXMCT04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街道南关十字路口农商银行南数第二间

    经营者:孙**

    身份证号码:13**************41

    联系电话:18*******9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南关十字路口农商银行南数第二间对店招为“姜老太修肤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门口的LED灯箱广告屏幕正在播放;“姜老太修肤堂专业解决皮肤问题,调理范围:牛皮癣、皮炎、湿疹、荨麻疹,咨询电话18630521737”。店内北侧墙体上悬挂四个长80厘米、宽40厘米的宣传栏。分别以“服、涂”为主题写有不同的宣传内容。上述的服、涂为主题的宣传栏的宣传内容,与文字下方的图文照片中的产品实物包装及说明书的标注内容不相符。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7月19日,本局立案调查。2023年7月19日、7月20日、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姜老太修肤堂”,是一家加盟店,加盟费1万元,加盟时间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以销售松茸人参黄精肽特殊膳食、金银花牛蒡根颗粒(固体饮料)、乌梢蛇蝮蛇粉(固体饮料)、护理软膏、皮清康牌皮肤止痒膏、姜大夫牌止痒液、徐大夫牌止痒膏、依诺康牌舒肤膏等产品为主。为了吸引顾客,宣传其经营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从2023年6月5日开始,利用购买的旧的LED广告屏,专用于播放“姜老太修肤堂专业解决皮肤问题,调理范围:牛皮癣、皮炎、湿疹、荨麻疹,咨询电话18630521737”等内容,购买安装费用是700元。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能够专业解决皮肤问题、调理牛皮癣、皮炎、湿疹、荨麻疹。

    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在店内北侧墙体上悬挂四个长80厘米、宽40厘米的广告宣传栏。分别以“服、涂”为主题写有不同的宣传内容。姜老太修肤堂,服 ,特色调养方案,排七毒、养五脏。排七毒:通过口服产品的组合搭配,排出淤积在五脏六腑风、寒、湿、热、燥、火、虫七毒;养五脏:通过口服产品调节脏腑功能,平衡五脏关系,补足所需营养,提高身体抵抗及自愈能力。配有三个产品的图片。产品名称分别是“松茸人参黄精肽特殊膳食、金银花牛蒡根颗粒(固体饮料)、乌梢蛇蝮蛇粉(固体饮料)”。  涂 ,特色调养方案,排七毒、修肌肤。排七毒:排出肌肤表面的风、寒、湿、热、燥、火、虫七毒,起到快速止痒的目的;修肌肤:通过外用产品快速止痒,并针对各类型皮损问题,生肌敛疮,愈伤止痛,祛腐生新。配有五种产品的照片。产品名称分别是“护理软膏、皮清康牌皮肤止痒膏、姜大夫牌止痒液、徐大夫牌止痒膏、依诺康牌舒肤膏”。

    当事人销售的松茸人参黄精肽特殊膳食是一种 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 ,【配料表】:鲜牛骨胶原蛋白肽粉、松茸粉、人参粉(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1%、黄精粉。【食用方法】:建议每日2~3次,每次一袋(用100mL左右温水冲服);金银花牛蒡根颗粒(固体饮料)外包装标注【食品名称】金银花牛蒡根颗粒(固体饮料),【配 料 表】金银花、牛蒡根、菊花、蝮蛇、鲜白茅根、桃仁、茯苓、桔梗、甘草。 【建议食用方法】用80℃以上热水冲饮;乌梢蛇蝮蛇粉(固体饮料),【配料表】乌梢蛇、蝮蛇、生姜、大枣、桃仁、甘草、麦芽糊精,【建议食用方法】用80℃以上热水冲饮。上述三种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口服后能排出淤积在五脏六腑风、寒、湿、热、燥、火、虫七毒;调节脏腑功能,平衡五脏关系,补足所需营养,提高身体抵抗及自愈能力。

    当事人销售的护理软膏外表装标注【产品名称】护理软膏,【型号规格】型号:皮肤型 规格:150g,【产品描述】产品由软膏组成,所含成分不具用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份不可被人体吸收,非无菌提供。【组成成分】产品由软膏组成。【预期用途】本品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使用方法】外用。取适量本品直接涂或喷于皮肤患处,每日1-3次,或根据医嘱调整使用次数。使用方法】外用。【禁忌症】对本品过敏者禁用。【产品备案凭证编号】皖合械备20200349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皖合械备20200349号,【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皖合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42号。

    皮清康牌皮肤止痒膏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皮清康牌皮肤止痒膏,【产品配方】白鲜皮、土荆皮、苦参、蛇床子、地肤子、苍术、野菊花、百部、冰片、薄荷脑等。【保健功能】改善皮肤瘙痒,【适宜人群】适用于因体癣、股癣、足癣、牛皮癣、湿疹等引起皮肤瘙痒的人群。【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19]第010号。

    姜大夫牌止痒液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姜大夫牌止痒液,【产品配方】黄连、黄柏、苦参、蛇床子、薄荷脑、冰片。【保健功能】改善皮肤瘙痒。【适宜人群】适用于因过敏、皮炎、湿疹、荨麻疹、体癣、足癣、蚊虫叮咬等引起皮肤瘙痒的人群。【不适宜人群】婴幼儿、皮肤破损、感染及对本品过敏者。【规格】100mL/瓶/盒,【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涂擦于洗净的瘙痒处皮肤,每日使用1-3次。【注意事项】1、外用,切勿内服。2、使用本品后,如出现红斑肿胀、过敏、瘙痒加剧等不适症状,应停止使用。3、本品含蛇床子,外用适量。4、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5、本品为保健用品,不能代替药品。【贮存方法】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执行标准】Q/JXS 06,【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18]第017号。

    徐大夫牌止痒膏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徐大夫牌止痒膏,【产品配方】金银花、连翘、苦参、蛇床子、薄荷素油、撞脑,薄荷脑、龙胆草、冰片、凡士林。【保健功能】改善皮肤瘙痒,【适宜人群】适用于因过敏、皮炎、湿疹、尊麻疹、体瘤、足癣、蚊虫叮咬等引起皮肤瘙痒的人群。【不适宜人群】婴儿、皮肤破损、溃烂或对本品过敏者。【规格】45g/瓶/盒【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涂擦于洗净的瘙痒处皮肤,每日使用1-3次。【注意事项】1、外用 忌口服,面部禁用。 2、如使用本品皮肤出现红肿、过敏等应停止使用。 3、本品含蛇床子,外用适量 4 请置于儿童不易拿到处。 5、本产品为保健用品,不能替代药品 ,【贮存方法】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执行标准】Q/JXS 05,[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18]第015号。

    依诺康牌舒肤膏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依诺康牌舒肤膏 【产品配方】蛇蜕、蛇床子、血竭、煅石膏、章丹、青黛、白藓皮、黄连、五倍子、苦参、枯矾、凡士林。 【保健功能】改善皮肤瘙痒。【适宜人群】适用于因皮炎、湿疹、癣、过敬性皮炎、神经性皮炎、荨麻疹、脂溢性皮炎等引起皮肤瘙痒的人群。【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规格】30g/盒,【使用方法】将本品涂于瘙痒处,每日2次,瘙痒重者每日4次【注意事项】1、外用,忌口服,面部禁用。 2、如使用本品皮肤出现红肿、过敏等应停止使用。 3、请置儿童不易触及处。 4、本品含蛇床子,外用适量。  5、本品为保健用品,不能代替药品。 【执行标准】Q/JXS 13 【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18]第036号。

    上述四种保健用品、一种医疗器械没有证据能证明具有排七毒、修肌肤。排七毒:排出肌肤表面的风、寒、湿、热、燥、火、虫七毒,起到快速止痒的目的;修肌肤:通过外用产品快速止痒,并针对各类型皮损问题,生肌敛疮,愈伤止痛,祛腐生新的功能。

    上述LED灯箱广告的内容是当事人自己编辑的,店内广告宣传栏的宣传材料来源于辽宁省姜老太修肤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免费赠送,是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过来的。宣传栏中宣传的对应的产品当事人店中都有。 其经营过程是,顾客到店后,当事人先介绍广告宣传栏宣传内容,试用产品,顾客认可后,按标注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收费,大多都是298元/盒,也有198元的,从6月5日到立案调查时止,营业额是10000元,现场检查时,店中有宣传材料中所宣传的对应产品106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7月11日被检查发现,2023年7月19日,本局立案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对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利用广告、室内宣传栏对商品性能、用途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2、2023年7月17日、7月20日、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利用广告、室内宣传栏对商品性能、用途作虚假宣传的起始时间、目的及广告宣传费用700元的事实。

    3、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2023年7月17日,孙**提供的本人及曹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5、2023年7月17日,孙**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了本案中曹红有权代为陈述、申辩、举证、接收文书等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对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2023-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是一个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加盟“姜老太修肤堂”,只是允许她使用“姜老太修肤堂”的字号及其产品。当事人却以此为契机,利用LED灯箱广告、室内宣传栏大肆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一家专业解决皮肤病的场所,对皮肤病患者尤其是久治不愈的顽固性皮肤病患者极具诱惑力。归根结底,当事人还是为了销售其经营的产品,其经营的产品都是食品类、保健用品类、其中有一种是医疗器械,当事人不是医生,加盟的“姜老太修肤堂”又不是医疗机构,如何专业解决皮肤问题?如何排七毒、养五脏,针对各类型皮损问题,生肌敛疮,愈伤止痛,祛腐生新?明显是欺骗、误导消费者。我国法律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宣传材料是辽宁省姜老太修肤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不是当事人凭主观编造的,销售的产品是口服的食品,外用的保健用品,其中一种是外用的医疗器械,开业到现在,没有消费者在“修肤”后出现不良反应,可以认定是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裁量减轻处罚,本局裁定本案罚款数额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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