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认证处罚(2023)14-4号

发布日期: 2023-10-1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当事人:迁安市兴油旺弘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20141011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润滑油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品、烟草制品零售;汽车清洗、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613日下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油旺弘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办公区域积分兑换商品货架上摆放有“红双喜”牌新款薄饼机两台,在该薄饼机外包装标注有:红双喜、快速轻松制作葱卷饼、春卷饼、烤鸭饼、薄饼;精彩生活每一天、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全国统一零售价498元等字样。在该款薄饼机外包装侧面标有:红双喜、新款薄饼机、产品名称:新款薄饼机,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600W,烤盘材质:铸铝,烤盘直径:20CM,坚固耐磨、质感纯黑、省时省电、电源提示、方便快捷、环保清洁,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清溪工业区,服务热线4008--1212--88。在该薄饼机的背面粘贴一便签纸,便签纸上写有电烤盘薄饼机、合格证Certificate of approval 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600-900W,标有CCC标识,本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检06等字样。2023614日,执法人员向迁安市兴油旺弘加油站下达了迁安市市监限提【2023-1406140301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该款薄饼机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经执法人员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该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内的产品种类及代码: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里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并未查询到该款薄饼机取得的3C认证证书,涉嫌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行为。20236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3月份从迁安万嘉市场一商户手中购进外包装标注“红双喜”牌新款薄饼机4台,每台购进价30元,用款120元,并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办公区域商品货架上摆放作为加油兑换积分兑换的奖品。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红双喜、快速轻松制作葱卷饼、春卷饼、烤鸭饼、薄饼;精彩生活每一天、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全国统一零售价498元等字样。在该款薄饼机外包装侧面标有:红双喜、新款薄饼机、产品名称:新款薄饼机,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600W,烤盘材质:铸铝,烤盘直径:20CM,坚固耐磨、质感纯黑、省时省电、电源提示、方便快捷、环保清洁,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清溪工业区,服务热线4008--1212--88。在该薄饼机的背面粘贴一便签纸,便签纸上写有电烤盘薄饼机、合格证Certificate of approval 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600-900W,标有CCC标识,本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检06等字样。2023614日,执法人员向迁安市兴油旺弘加油站下达了迁安市市监限提【2023-1406140301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该款薄饼机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经执法人员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该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内的产品种类及代码: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里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并未查询到该款薄饼机取得的3C认证证书,涉嫌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行为。于202362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还没有兑换该奖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于202362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兑换出该奖品两台,还剩两台摆在该加油站积分兑换区的货架上。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6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确有加油兑换积分兑换奖品的事实;

    220237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摆放外包装标注“红双喜”牌新款薄饼机两台作为加油兑换积分兑换的奖品,当事人兑换出该奖品两台,还剩两台摆在该加油站积分兑换区的货架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20237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420237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37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并未查询到含“红双喜”字样厂名的厂家取得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的事实;

    620237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该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内的产品种类及代码: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9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认证处告(20231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是产品出厂的最低的门槛、是对产品出厂的最基本质量要求,只有符合这个最基本的要求的产品,才允许出厂销售,违者俗称“三无产品”。“三无产品”是不能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因为,只有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产品,才能申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 号)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8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本案的裁量幅度在1995.2元以上2788.8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11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112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8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7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白明

审核人:任红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