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企管处罚〔2023〕03-3号
当事人:唐山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
住所(住址):迁安市大五里乡大石河村13号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身份证号码:13042* 联系电话:13931*
营业执照的登记内容如下:“名称:唐山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迁安市大五里乡大石河村13号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4月19日;营业期限:2019年04月19日至2059年04月18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劳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冶金专用设备专业维修;采矿专用设备专业修理;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五金产品、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内容。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2023年9月30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4月19日成立,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当事人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截图,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事实;
2、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店子分局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19年04月19日成立,未按照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3、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徐强被委托事项及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4、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于2019年04月19日成立,又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5、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处告〔2023〕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一般“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000元以上到7000元以下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1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杨纯
审核人: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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