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杜玉如
成立日期:2018年08月08日
联系地址:迁安市兴安街道丰乐路东侧2287号6层、7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就投诉举报称“迁安市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名为蕴心堂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一款马膏,只是一种化妆品,不是药膏,宣称治疗功效”事宜对迁安市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名为蕴心堂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佰束马栗按摩凝胶,外包装标有产品作用:舒润肌肤,改善肌肤干燥,令肌肤水润柔滑,保湿补水靓泽,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2383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21,生产企业: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在商品轮播图和商品详情图中宣称有“涂抹发热,舒缓疼痛,哪里痛,抹哪里,颈肩腰腿痛,哪痛哪缓解,一抹一推舒缓疼痛,解决痛点,才是关键,肩颈不酸胀,肩膀酸胀,颈椎困扰,减轻肩颈,舒缓局部,快速渗透,持续温热,有效缓解肌肉酸痛等字样的图片。当事人涉嫌在商品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2023年10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
2023年8月14日迁安市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了宣传佰束马栗按摩凝胶,扩大影响力,增加经济效益。由当事人微信联系委托一名运营者在其在拼多多名为蕴心堂药房旗舰店设计制作佰束马栗按摩凝胶销售链接共12条并上架销售。在商品轮播图和商品详情图中宣称有“涂抹发热,舒缓疼痛,哪里痛,抹哪里,颈肩腰腿痛,哪痛哪缓解,一抹一推舒缓疼痛,解决痛点,才是关键,肩颈不酸胀,肩膀酸胀,颈椎困扰,减轻肩颈,舒缓局部,快速渗透,持续温热,有效缓解肌肉酸痛等字样的图片,佰束马栗按摩凝胶因为设计了12条链接,并且制作版面的图片内容比较多,当事人与委托的运营者协商的设计制作费用800元。当事人与委托的运营者一个月一结账,因长时间没给他结算,无提供聊天记录和结款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佰束马栗按摩凝胶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备案情况、检验报告和进货台账。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10月18日被检查发现时已下架。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广告费用是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商品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2、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商品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宣传费用800元的事实。
3、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事实。
4、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事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在商品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3〕1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广告领域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是化妆品不是药品,但发布的商品广告涉及到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我国法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情节不具备从轻和从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一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 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裁量在1280元到192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编辑人:毛键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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