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硕翔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E2D6X46
经营场所:迁安市汇元路北段路东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兴伍,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302271962******
联系电话:1871388****
联系地址:迁安市汇元路*****
经营范围:水果、蔬菜、食用农产品、工艺品、生活日用品、烟草制品、陶瓷制品、服装、小饰品、鞋、化妆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60137,经营者名称:迁安市硕翔商店;负责人:刘兴伍;经营场所:迁安市汇元路北段路东;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0日。
2023年6月12日,本局接投诉,汇元路与中三元街交叉口北60米硕翔商店销售的辣可曦曦仙人片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保质期120天,要求调查处理。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汇元路北段路东的迁安市硕翔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北侧货架上摆放销售的23桶/袋“康师傅”方便面,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有涉嫌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行为。2023年6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北侧货架摆放经营的“康师傅”大食桶红烧牛肉面6桶、“康师傅”大食桶小鸡炖蘑菇面1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9袋、“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7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康师傅”大食桶红烧牛肉面食品外包装主要标注有正面康师傅大食桶红烧牛肉面字样;净含量:面饼+配料145克,面饼115克;桶身主要标注:生产日期T20221129 09A 15:32;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2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12011605164等内容。“康师傅”大食桶小鸡炖蘑菇面食品外包装主要标注有正面康师傅大食桶小鸡炖蘑菇面字样;净含量:面饼+配料132克,面饼115克;桶身主要标注:生产日期T20221203 09B 12:59;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2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12011605164等内容。“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食品外包装主要标注有正面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字样;净含量:面饼+配料104克,面饼85克;袋身主要标注:生产日期T20221129 01C 11:38;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2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12011605164等内容。“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食品外包装主要标注有正面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字样;净含量:面饼+配料95克,面饼85克;桶身主要标注:生产日期T20221014 01B 22:56;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2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12011605164等内容。至2023年7月10日被询问调查时止,“康师傅”大食桶红烧牛肉面购进价格是4.34元/桶,共购进12桶,用款52元,销售价是5元/桶,销售了6桶,保质期内销售5桶,过期后销售1桶,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5元;“康师傅”大食桶小鸡炖蘑菇面购进价格是4.34元/桶,共购进12桶,用款52元,销售价是5元/桶,保质期内销售了10桶,过期后销售1桶,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5元;“康师傅”红烧牛肉面购进价格是1.75元/袋,共购进24袋,用款42元,销售价是2.5元/袋,保质期内销售了15袋,过期后没有销售,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0元;“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购进价格是1.75元/袋,共购进24袋,用款42元,销售价是2.5元/袋,保质期内销售了17袋,过期后没有销售,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材料,无销售账目。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2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202306112167044号的投诉单,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
3.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10元的事实;
4.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证明了其经营者身份信息;
5.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资格的事实。
6.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受委托人被委托事项及相关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年8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罚告〔2023-1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没收超保质期“康师傅”大食桶红烧牛肉面6桶、“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1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9袋、“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7袋;
3、罚款10000元;合计1001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5日
编辑人:王力 张晓强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