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秀茂自选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
经营场所: 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小三元街31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玉秀,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302021977****
联系电话:1393334****
联系地址: 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床上用针纺织品、办公文具用品、小饰品、烟草制品、生活日用品、儿童玩具、服装、鞋、化妆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4月23日,本局收到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为:51130200002023042300000402),投诉人举报,秀茂自选商店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要求查处。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后立即对位于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小三元街31号的迁安市迁安镇秀茂自选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东侧货架北端摆放销售的“康师傅”鲜虾鱼板面23袋、“双汇”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2根已经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无异议,举报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4月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小三元街31号的迁安市迁安镇秀茂自选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东侧货架北端摆放销售的“康师傅”鲜虾鱼板面23袋、“双汇”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2根已经超过保质期。“康师傅”鲜虾鱼板面食品外包装主要标注有正面康师傅鲜虾鱼板面字样、净含量:面饼+配料98克等;背面主要标注:生产日期T20221024 02C 03:28、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218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712011605164。“双汇”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主要标注有双汇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生产日期:20220906HM 、 保质期六个月、生产企业: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41110400055、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00号。至2023年5月24日被询问调查时止,“康师傅”鲜虾鱼板面未售出,涉案过期食品数量为23袋,购进价格是2元/袋,销售价是2.5元/袋,货值金额57.5元。“双汇”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涉案过期食品数量为7根,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10元;合计货值金额71.5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商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本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1.5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3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51130200002023042300000402号的投诉单,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
3、 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24元,违法所得10元的事实;
4、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证明了其经营者身份信息。
2023年8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罚告〔2023-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没收超保质期“康师傅”鲜虾鱼板面23包、“双汇”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2根;
3、罚款10000元;合计1001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编辑人:王力 张晓强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