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3〕08-1号
当事人:迁安市雅美口腔服务有限公司滨河村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滨河大街东段北侧
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卫生服务。口腔服务;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7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河分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雅美口腔服务有限公司滨河村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用于销售的牙齿脱敏膏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2年11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口腔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滨河大街东段北侧。2021年01月29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开始从事口腔服务经营活动。2022年9月开始未标示价格由店员口述告知消费者销售价格的方式对外销售。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检查时现场发现,在诊所发现用于销售的牙齿脱敏膏没有商品价签,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牙齿脱敏膏无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迁安市雅美口腔服务有限公司滨河村口腔诊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事实;
3、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迁安市雅美口腔服务有限公司滨河村口腔诊所投资人朱立、负责人舒晓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诊所投资人和负责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4、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诊所负责人舒晓雯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由店员口述告知消费者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上述牙齿脱敏膏,没有标明商品价签,也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3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处告〔2023〕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轻微、较轻、较重或严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价格法》-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5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上述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 月3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晓强、王成武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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