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康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迁安市五重安镇******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 2021年11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此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经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于2023年4月25日,经迁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仅限不需处方调配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1盒标称“批准文号:国药药字H42020357,生产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14,有效期:至2025.12,规格:75mg×12袋,企业名称: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叶开泰®依托红霉素颗粒”处方药,没有相应处方,我局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1盒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648,产品批号:230335,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2日,规格:30毫升,翔宇药业股份股份公司,利君®布洛芬混悬液”处方药,仍然没有相应处方,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仍未改正。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二)2023年11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责令其3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事实;
(三)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北商业街中段路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四)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崔庄分局对当事人的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五)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者身份信息等事实;
(六)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药品零售资格的事实。
2023年12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药品处告〔2023〕0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鉴于本案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中的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适用一般情形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2月11日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尹文杰
审核人:周现保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