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3〕08-2号

发布日期: 2023-10-3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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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308-2

当事人: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博然精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宏滨小区16-10#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1018

经营范围:生活日用品、玩具、手机配件、文具用品、饰品、鞋帽、箱包、钟表、眼镜、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101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宏滨小区16-10#的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博然精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化妆品“施华碧”牌粉底露01自然白、“施华碧”牌粉底露02象牙白未按规定标明价格,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我局局长批准,于20221026日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1018日开始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于20235月开始由店员口述告知消费者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化妆品“施华碧”牌粉底露01自然白、“施华碧”牌粉底露02象牙白。2022101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宏滨小区16-10#的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博然精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化妆品“施华碧”牌粉底露01自然白、“施华碧”牌粉底露02象牙白未按规定标明价格,也未使用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0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化妆品“施华碧”牌粉底露01自然白、“施华碧”牌粉底露02象牙白的事实;

2202305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施华碧”牌粉底露01自然白、“施华碧”牌粉底露02象牙白的事实。

3202305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20230529日,当事人出具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身份。

202310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处告〔20230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轻微、较轻、较重或严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价格法》-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5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5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5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1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51日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129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129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 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杨立新、张海青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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