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迁安农农药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迁安农农药罚〔2023〕1号


当事人:

迁安市杨店子镇保新粮油农资店,注册码略,经营者:韦某,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9月21日,身份证号略,住址略。

2023年6月10日,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迁安市杨店子镇小玄庄村无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迁安市杨店子镇保新粮油农资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上装有标称生产单位未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规格未500ml/瓶,生产批号PD20070070的乙草胺2瓶;标称生产单位未上海帅克(河南)化学有限公司,规格为240g/瓶,生产批号为PD20150921的滴酸草甘膦2瓶;生产单位为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格80g/瓶,生产批号PD20140084的硝磺草酮11瓶;生产单位为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100g/瓶,生产批号为PD20100784的莠去津9瓶;标称生产单位为河北瑞宝的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规格为5g/袋,生产批号为PD20131487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45袋;标称生产单位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5ml/袋,生产批号为PD20091978的精喹禾灵25袋;标称生产单位为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规格14g/袋,生产批号为PD20131397的2,4-滴异辛酯20袋;标称生产单位为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为3g/袋,生产批号为PD20150199的吡虫啉16袋;标称生产单位为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为10ml/支,生产批号PD20097446的高效氯氰菊酯18支;生产单位为山东恒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g/支,生产批号PD20085726的噁霉灵44支;芸·秀葆套餐18袋。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积极配合。当事人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6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6月12日制作询问笔录。该案目前已基本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1份。

2.扣押财物清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违法经营农药照片1份(共12张)。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农药告〔202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询问笔录证实系首次违法。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综合以上条款,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版(农药部分)序号7,违法情形为“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可以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裁量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涉及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913元。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10072483644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1日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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