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6-4号
当事人:迁安市圆顿汽车配件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平青大线西侧************号
注册日期:2019年11月14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平青大线*******************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润滑油、汽车装具、轮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2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圆顿汽车配件商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燃油滤清器”(1105050-61C-TQC/AL01)3个、燃油滤清器(1105060-61C-TQC/AL01)2个,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局于2023年12月01日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2023年12月06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鉴定书,上述商品系假冒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12月11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注册取得第1077935号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手推车、儿童车、汽车零部件、电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自行车零部件。1999年8月28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18年08月06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3日;权利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0779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21年5月8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配合执法案件办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18日)。
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以50元/个的价格购进“燃油滤清器”5个(其中1105050-61C-TQC/AL01、生产日期:2021.03.28,3个;1105060-61C-TQC/AL01、生产日期:2021.04.08,2个)。该“燃油滤清器”外包装标示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当事人记不清具体从何处购进,未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供货方(供货人)具体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2023年11月2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圆顿汽车配件商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燃油滤清器”标示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在店内以65元/个对外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执法人员当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该店经营的上述5个“燃油滤清器”,并当场向该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3年12月01日,我局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2023年12月06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鉴定书,上述商品系假冒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至调查时,上述5个“燃油滤清器”均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或者进销货凭证,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3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示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燃油滤清器”的事实。
2、2023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50元/个的价格购进5个标示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燃油滤清器”,销售价格65元/个,无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为325元的事实。
3、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第1077935号《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保证书、证明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的事实;以及2021年5月8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配合执法案件办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进行鉴定(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18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的事实。
4、我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迁安市监检检委【2023】16-0301号)以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了我局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查获的5个标示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燃油滤清器”进行鉴定以及上述商品属于假冒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主体合法和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询通【2023】16-0301号),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日期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3年12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3〕1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询通【2023】16-0301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七万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5个标示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的燃油滤清器;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敏
审核人:杨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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