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文综罚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 2023-12-26  来源: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文综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迁安市夜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3127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迁安市夜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网吧)营业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2月7日10时25分,迁安市夜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2、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的身份信息情况;

4、编号为(迁)文综检(勘)字〔2023〕第18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2023年12月7日10时25分,当事人正在营业,有13名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未按规定核对、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营业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证据确凿、合法有效、相关联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用于指证当事人营业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本机关202312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迁)文罚告字〔2023〕第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项的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营业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登记记录不全当天少登记6-9人的,处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裁量标准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6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付智军

审核人:赵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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