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6-5号

发布日期: 2024-01-0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迁安市********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

      住所(住址):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4*********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3年7月17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处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门外标有一块广告宣传牌,上面标有“科茵特 问题皮肤修护中心”字样,同时有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照片,同时标有“专业祛痘 专业祛斑 预约热线:15176667789 13373456664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3年07月19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开始美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经营场所门外标有一块广告宣传牌,上面标有“科茵特 问题皮肤修护中心”字样,同时有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照片,同时标有“专业祛痘 专业祛斑 预约热线:15176667789 13373456664”字样,该广告牌中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不是真实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上述广告牌为当事人于2013年1月份在迁安市昌盛路一个没有名称的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费用800元,以现金的方式结算,没有结算凭证。目前该广告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门外发现“科茵特 问题皮肤修护中心”字样,同时有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照片,同时标有“专业祛痘 专业祛斑 预约热线:15176667789 13373456664”字样的广告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的事实。

     2、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宣称的“科茵特 问题皮肤修护中心”同时有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照片,同时标有“专业祛痘 专业祛斑 预约热线:15176667789 13373456664”, 该广告牌中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不是真实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广告牌制作费用为800元等内容的事实。

       3、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和广告费用800元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说明,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照片广告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当事人宣传制作7组皮肤修复前后顾客的对比不是真实情况广告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悖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适用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点六倍以上四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四十四万以上七十六万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 罚款3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 月3 日


编辑人:孙仲永

审核人:杨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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