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6-2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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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6-2

当事人:李宏永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来源:2023629日,兴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秀水名居小区A商业196号的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东侧熟食区检查,发现待售的有牙签肉、小腊肠、蒜肠、豆皮卷、熏鸡架、无骨鸡爪、熏鸭、南味肠、排骨肠、孜然肠等熟食制品。上述食品均有对应的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的制造商是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侵犯其“香宇”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07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河北省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2020010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香宇”商标,注册号为第3542603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9);第29类:猪肉食品:家禽(非活);香肠;肉汤;肉;鱼制食品;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熟蔬菜;烹饪用蛋白(截止);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0106日;注册人: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354260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299日与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在其经营场所一层东侧经营熟食、酱菜。当事人于20236月中旬开始使用标有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食品标签销售散装熟食,2023718日,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说明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有8种散装熟食不属于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并证明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香宇”注册商标。2023816日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提供联营合同、结款付款凭证,证明当事人2023621日至2023630日共有营业额17733元、联营扣点1596元、扣收银点67元、本次付款1607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经营额为177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06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有“香宇”标志的散装熟食、标注情况等事实。

    22023710日,本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熟食进行鉴定。

     320230718日,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鉴定结论:(1)、对方售卖的产品标识,产品信息与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贵局提供的11种产品照片,其中有8种非我公司生产,其余3种不易辨认。(3)、我公司未授权李宏永使用“香宇”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

     420230718日,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第35426037《商标注册证》,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为“香宇”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20238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负责人陈世超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询通〔202316-105号),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620238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该公司散装熟食由当事人负责,以及该公司与当事人的联营关系及双方联营结款金额(结款时段:20230621-20230630日)。

      720238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询通〔202316-106号),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820238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上述散装熟食的食品标签由当事人制作,以及当事人与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的联营关系。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10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3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知识产权领域、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4 23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000元以下。

        当事人销售的标注“香宇”的散装熟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4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涉嫌未依照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4 23 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宇”散装熟食。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829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宇”散装熟食。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董克佳

审核人: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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