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0〕1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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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01

当事人:迁安市扣庄乡王利宏批零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130283600******

    住所:迁安市扣庄乡*****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土产日杂、五金电料、手机充值、日用品、针织品、小家用电器、水果蔬菜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1302261**********

    联系电话:1508********          

    联系地址: 河北省迁安市扣庄乡*********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扣庄乡王利宏批零商店,负责人:王*敏,住所:迁安市扣庄乡**** 经营场所:迁安市扣庄乡***,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发证日期:20230826日,有效期至20260825日。

      2023116日接投诉单投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薯愿。2023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好丽友”薯愿1盒和“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7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11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系食品经营户,于2023227日从一送货车上购进"好丽友”薯愿(品名:“好丽友”薯愿,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1128;保质期至:20230827;受托方B:好丽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青松公路5151号;产地:上海市青浦区,净含量:48/盒)5,于购进当日开始在其店内销售。"好丽友”薯愿进货价格为3.5/袋,进货款共17.5元,销售价格是4/,2023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涉案“好丽友”薯愿1盒待售。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31031日向编号202311062900005的投诉单显示的投诉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薯愿1盒,其余销售的“好丽友”薯愿3盒未超过保质期,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薯愿1盒未售出;2023427日从一送货车上购进"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净含量:200/  ,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 ,产地:辽宁沈阳,受委托方:沈阳市皓大食品厂,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  66-1号苏南工业园区2-2,委托方: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刘胖庄村3176号,生产日期:20230210日,有效期应至2023109日)8袋,于购进当日开始在其店内销售,“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进货价格5/袋,进货款共40元,销售价格5.5/袋。销售未超过保质期的“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1袋,2023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7袋未售出。当事人被查获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至2023124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改正。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销售时未做销售记录不能提供相关台账,未缴纳税金。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6.5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116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202311062900005的投诉单, 证明了投诉人向本局投诉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薯愿食品的事实;

     22023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好丽友”薯愿和“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2023112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负责配合本局对当事人调查处理工作的事实;

     42023112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身份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及授委托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311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5202311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编号为202311062900005的投诉单投诉内容属实,当事人经营涉案““好丽友”薯愿和“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的购、销情况,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被查获后积极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46.5元,违法所得4元及当事人经营者因患病无法从事正常经营经营活动由其子负责当事人日常经活动的事实;

     6202311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残疾证复印件和由迁安市扣庄镇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了负责当事人日常经营活动的儿子残疾和因残疾及当事人经营者患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事实;

     72023123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迁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患有脑梗死、高血压2级、心功能不全、脑萎缩等疾病,因此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由其子负责日常经营的事实;

     82023124日,本局执法人员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已改正的事实 

    2024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4-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较小,且当事人王学敏身患疾病,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当事人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其子王立红身患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两项规定的可以减轻情形,本局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对当事人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薯愿1盒和“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7袋;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崔杰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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