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会田,男
联系地址: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新村南迁擂路东侧
成立日期:1997年04月14日
营业期限:1997年04月14日至2047年04月13日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经营区域马兰庄镇及周边区域)销售;液化天然气销售;气瓶充装(车用燃气:压缩天然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压缩气体:天然气);燃气灶具及零配件批发、零售;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销售。(以上二项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内容是:编号:TS9213094-2027;单位名称: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新村南迁擂路东侧;充装地址: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新村南迁擂路东侧;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充装介质类别:压缩气体;充装介质名称:天然气;有效日期:自2023年03月29日至2027年03月28日。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01月07日前改正。2024年01月09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2024年01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设备相关档案资料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当事人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现场对当事人一台在用的低温液体储罐进行了检查,该低温液体储罐办理了《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编号为:容2MC冀QAS5287,该台低温液体储罐已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日期为2022年08月15日,检验结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08月。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特种设备档案资料时发现当事人未制定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也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制定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行为下达了迁安市监特令〔2023〕07-1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01月09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用的低温液体储罐一台,该低温液体储罐办理了《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编号为:容2MC冀QAS5285,该台低温液体储罐已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日期为2022年08月15日,检验结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08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4年01月19日,经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仍未制定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也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事实。
2、2023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特令〔2023〕07-1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了对当事人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行为,本局执法人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7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4年01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事实。
4、2024年01月17日,当事人受委托人签收迁安市监询通〔2024〕07-01号询问通知书并按时到马兰庄分局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
5、2024年0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制定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事实。
6、2024年01月1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投资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及其具备气瓶充装资质的事实。
7、2024年01月1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在用的两台低温液体储罐已办理相关登记符合使用要求的事实。
8、2024年01月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负责配合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协助调查处理此案的事实。
9、2024年01月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4年0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听告〔2024〕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产生了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21—较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0000元至370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在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宁国华
审核人:蔡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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