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1〕1号

发布日期: 2024-02-2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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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11

    当事人:迁安市杨各庄镇陈永久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翠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32*********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水果、蔬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杨各庄镇陈永久商店;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发证日期:20190228日,有效期至20240228日。       

    20231127日,我局收到编号为:1130283002023112024710952的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单涉及的主体名称为:迁安市杨各庄镇陈永久商店,举报的商品为:“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举报内容为:该食品已过保质期。2023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迁安市杨各庄镇陈永久商店进行依法检查,在该商店食品区域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2袋,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414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12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2023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迁安市杨各庄镇陈永久商店进行依法检查,在该商店食品区域货架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0414日超过保质期的“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2袋。该商店经营者李翠侠确认其商店销售的上述2袋“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外包装主要标注有:品名:“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净含量:35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2023/04/14);制造商: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一路269A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12011612188

     生产日期为20230414日的上述“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是当事人于202353日从迁安市大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96袋,购进价格是1/袋,共用货款96元。截止调查时止,该批次“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已经售出94袋,销售价保质期前后都是1/袋(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多销售其他商品,因此该方便面没有加价销售),现在剩余2袋未售出。其中93袋是20231014日前售出,1袋是于20231014日后出售给举报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齐全,做好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没有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台账。202312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对其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127日,本局收到的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为:1130283002023112024710952,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311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店内食品区域货架上有在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2袋的事实;

      3202312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对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20231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各庄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元的事实;

      52023112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11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2024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4-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1000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编辑人:李汉东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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