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4〕14-4号
当事人:迁安信息港网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92DWH4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倪**
身份证号码:13**************99
联系电话:180******0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广告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02310102050031)的内容。在河北省迁安市永顺街道惠民大街999号荣茂大厦一楼东塔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9月21日的发表记录的历史版本中有“刚刚公布!迁安迎来最新消息:全体迁安的居民恭喜了!即日起落实!2023年河北重点高校学历提升报名通知”为主题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主的资质不符合法理(不涉及法律责任的授权是不符合法理的)。2023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侯**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11月13日,本局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02310102050031)的内容联系到投诉人陶**,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投诉情况说明。内容如下:“本人陶**于9月21日在迁安信息港网络公司看到发布的一条主题为“刚刚发布!迁安迎来最新消息:全体迁安的居民恭喜了!即日起落实!”的内容(内容大概为学历提升报名方式等信息)里,通过扫描其内容里面的二维码,添加了一位微信名为“学历报考中心-黄老师”的人,他虚假宣传称自己是官方助学点,通过各官方媒体备案才发布出来的,他用微信给我发送各种证明他是正规机构的信息,在缴费上多次强调没有多少名额施加压力,并且被告知9月23号晚10点是报名截止时间,影响诱导让我购买高等教育学历提升课程,因是在迁安信息港网络公司发布的内容里添加的老师(这里对迁安信息港网络公司是100%的信任),所以9月23日晚7 点 35 分在“学历报考中心-黄老师”微信发来的缴费链接里进行了微信支付5980元。缴费之后在截图中了解到商户全称为一-河北典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是在网上查询以及拨打河北典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信息,一查才知道此公司投诉太多,全是关于虚假宣传、诱导购买、霸王条款、课程安排不清等等的投诉,与“学历报考中心-黄老师”所说的官方助学点完全不相符,之后老师找我签合同,我在合同上面也发现了很多对我不利的条款,于是我申请退费,距缴费时间不超两天,在课程上面我还没有学习任何的课程,“学历报考中心-黄老师”不予退费。”。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开始,在“迁安信息港网络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刚刚公布!迁安迎来最新消息:全体迁安的居民恭喜了!即日起落实!”的广告。内容为“2023年河北重点高校学历提升报名通知,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办好继续教育,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培养紧缺人才,支持华北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发展在线教育,完善终身学习体系。为满足河北低学历人员接受学历教育的需求,全省开通一次快速提升学历报名通道,各地级市均可就近参加考试,文凭国家官网可查。9月23日22:00报名截止。主考院校及专业01,1、主考院校: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2、专业设置:本次河北共计开设专业5个:经管类:会计、工商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法学类:法学3、考籍管理:省(区)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4、主办单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广告主是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用是500元。该内容于2023年9月23日19点37分删除,阅读数是21894。在当事人与广告主之间的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公众号发布内容台帐中均有“营业执照(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学许可证(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授权书”(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授权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资质资料。当事人未对广告主资质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2023年10月16日,本局以迁安市监协查(2023-14)610161号、迁安市监协查(2023-14)610162号协助调查函分别致函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分别协查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许可证的真伪及是否委托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招生培训;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办学许可、是否委托迁安信息港网络有限公司发布招生广告。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如下“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局迁安市监协查(2023-14)610161号协助调查函我局已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函复如下:1、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与随函附件中的复印件中内容不一致。2、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没有委托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招生培训。特此函复。附件: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及我局对当事人法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联系人:高立博、郭婷婷 87033332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附件中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如下:“情况说明: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公司从未委托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招生培训或发布广告,我公司对于此公司完全不知晓,我公司将保留追究此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上情况属实,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如下“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局协助调查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协查函后,我局宁安所执法人员通过政务内网查询到该公司最新注册地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街道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商业5层集合创业空间A001号,随后到该地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经查询,该公司已于2023年10月7日因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期,我局共收到关于该公司10个12315平台投诉和6个12345热线投诉,均是因为该公司收取投诉人报名费不退费。特此函复。联系人:胡江扬房艳茹联系电话:0311-87724555,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10月12日被检查发现,2023年11月13日,本局立案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02310102050031)证明了本案的线索来源的事实。
2、 投诉人陶**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刚刚公布!迁安迎来最新消息:全体迁安的居民恭喜了!即日起落实!”为主题的广告宣传内容引发了“受害者”投诉,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的事实。
3、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迁安市永顺街道惠民大街999号荣茂大厦一楼东塔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开始,在“迁安信息港网络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刚刚公布!迁安迎来最新消息:全体迁安的居民恭喜了!即日起落实!”的广告的事实。
4、2023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侯**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在“迁安信息港网络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刚刚公布!迁安迎来最新消息:全体迁安的居民恭喜了!即日起落实!”的广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事实。
5、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附件,证明了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与广告主提供的内容不一致、济南市市中区言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没有委托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招生培训的事实,进而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事实。
6、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证明了该局收到本局局协助调查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协查函后,该局宁安所执法人员通过政务内网查询到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最新注册地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街道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商业5层集合创业空间A001号,随后到该地址进行了检查,发现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经查询,该公司已于2023年10月7日因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期,该局共收到关于该公司10个12315平台投诉和6个12345热线投诉,均是因为该公司收取投诉人报名费不退费的事实。进而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8、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侯**的身份证复印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9、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与广告主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承揽该广告主广告发布业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事实。
10、 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主的资质,与广告主之间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打印件及交款收据,证明了当事人承揽该广告主广告发布业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事实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4〕1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提出听证请求。2024年2月1日的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审查了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授权函双方均盖章,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核对了广告内容。
本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广告领域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履行自律审查义务,保障广告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广告审查,从而避免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为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提供一道屏障。这些制度的内容要全面完整,且行之有效。承接登记时应当了解、记录广告主的基本情况,确认广告主的合法主体资格;审核时对承接的广告业务进行审查、核对。包括广告内容或者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档案管理要求将广告活动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材料归纳整理,进行存档。需要保管的广告档案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广告活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内容修改记录、广告主对广告发布样稿的确认记录、广告审核意见、广告发布后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反映意见等,保存的年限一般需在两年以上。 为保障广告的真实、合法,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广电总局等12部委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工商广字[2012]26号),对广告审查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包括:(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广告审查人员还应当主动登录像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要求对证明文件的种类、数量、出处,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查验。“核对广告内容”要求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对,既可以通过将广告内容与有关证明文件相对照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进行核对。另一方面,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审查义务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所发布广告的广告主联系人微信昵称:一个点,微信号:LF2010804,性别:男,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不祥,联系电话:无。该联系人直接加当事人业务员王计方的微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商谈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及费用,提供发布内容和相关资质,没有进行线下联系。给王计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全是通过微信传的图片,王计方没有看过原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也不能确定真实性。广告内容发布前该联系人通过微信确认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整个过程看似轻描淡写,当事人毫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广告主、广告主联系人身份信息、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意识。对广告主提供的授权书明显不符和法理等行为视而不见(不涉及法律责任的授权是不符合法理的),没有对广告主的信誉等最基本问题进行审查。执法人员随意从百度上查询河北优山优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投诉者众,信誉不佳(有本局执法人员11月24日从百度中搜索的网页打印件为凭)。
综上,当事人承接 广告登记时未确认广告主的合法主体资格;审核时未对承接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无广告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内容修改记录、广告审核意见、广告发布后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反映意见等档案资料;未查验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未审查广告整体效果,未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没有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本局认定当事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核对广告内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侯**在询问调查笔录中称“建立了广告发布登记审查制度”,本局不予采信。 当事人为了蝇头小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核广告主、广告主联系人身份信息、相关证明文件,未核对广告内容,擅自发布广告主提供的学历教育提升培训招生广告。致使学员陶**遭受5980元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作为迁安比较有名的媒体单位,对迁安信息港网络公司100%的信任的人不在少数,文章的浏览量3天时间就达21894次,可见其影响较大。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引发了“受害者”投诉举报,社会影响较大,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范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更不适用“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一般-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大-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六千元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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