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4〕5号

发布日期: 2024-04-0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4〕5号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张永食品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95G7A2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4年11月10日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迁安市迁安镇前丁官营村

     联系地址:迁安市迁安镇前丁官营村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安镇前丁官营村对迁安市迁安镇张*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商品展示架上摆放的17袋预包装食品亲亲蒟蒻果汁果冻,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315L03(6袋)、20230309L03(4袋)、20230322L01(2袋),20230321L03(5袋)。外包装上还标注:“保质期9个月”等内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1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315L03、20230309L03(、20230322L01,20230321L03等4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亲亲蒟蒻果汁果冻,每个批次购进6袋,共24袋,单价4元/袋,进货款96元。外包装上还标注:“净含量:120g(6枚人),保质期9个月,产品类型:果汁型;配料:水,果汁(苹果汁+草莓汁≥30%)、过葡糖浆、白砂糖、魔芋粉(蒟蒻粉≥0.25)、卡拉胶、黄原胶、刺槐豆胶、刺云实胶、琼脂、氯化钾、柠檬酸钾、麦芽糊精、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食用香精、安赛蜜、三氯蔗糖、山梨酸钾、诱惑红。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亲亲”商标由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并委托以下公司加工,漯河临颍亲亲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产业集聚区颍川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等内容。上述生产日期20230315L03的同批次亲亲蒟蒻果汁果冻在2023年12月14日之后未售出,购进是6袋,还剩6袋;生产日期20230309L03的同批次亲亲蒟蒻果汁果冻在2023年12月8日之前,售出2袋,售价5元/袋,2023年12月8日之后,未售出,还剩4袋;生产日期20230321L03的同批次亲亲蒟蒻果汁果冻在2023年12月20日之前,售出1袋,售价5元/袋,2023年12月20日之后,未售出,还剩5袋;生产日期20230322L01的同批次亲亲蒟蒻果汁果冻在2023年12月21日之前,售出4袋,售价5元/袋,2023年12月21日之后未售出,还剩2袋。上述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依然和其它未过期的食品混放于商品展示区,于2024年1月1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4年1月24日,本局立案调查。至调查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售出。价签上标注售价5元/袋。本案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4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张*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85元的事实。

    3、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315L03、20230309L03(、20230322L01,20230321L03等4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亲亲蒟蒻果汁果冻,每个批次购进6袋,共24袋,单价4元/袋,进货款96元的事实。

    4、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6、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4-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不仅应当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更应当兼顾行政合理性原则,使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既满足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又能说服、教育当事人,预防再次违法,而不是简单地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于1000元且未售出,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本局裁量减轻处罚,本局裁定本案罚款数额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亲亲蒟蒻果汁果冻17袋(生产日期为20230315L03(6袋)、20230309L03(4袋)、20230322L01(2袋),20230321L03(5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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