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3-14)4号
当事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全民所有制 ;
法定代表人:高圣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阚庄村路北)
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5月31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经营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6月20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05NY0170,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并于当日送达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该加油站于2023年6月25日提出复检,2023年7月3日本局收到河北润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E-34218-R-2023-06302,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故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行为。2023年7月19日经请示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坨子头油库购进了95号车用汽油(VIB)10吨,并将其加入5号油罐内进行销售,2023年5月11日又将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任各庄油库购进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10吨加入到5号油罐内进行销售。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该加油站5号油罐仅加入了上述汽油,未加入过其他油品。至2023年5月11日加入上述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前,上述5号油罐内有汽油4025升,随即2023年5月11日该加油站将上述购进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加入到上述5号油罐内,该5号油罐内有汽油17730升。 2023年5月31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上述5号油罐内经营的汽油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6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为:报告编号:JZ230105NY0170,样品名称:车用乙醇汽油(VIB),型号规格/等级:E95号,生产日期/批号进货日期:2023-5-11,检验样品数量:2L;抽样基数:16464升;受检单位(经营者)/地址: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 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阚庄村路北),生产(供货)单位/地址:进货单位:任各庄油库,委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委托检验,执法人员:付震生 刘志勇, 抽样编号:W0108159,抽样/送样人员:段瑞亮、夏龙涛,抽样/送样日期:2023-05-31,样品编号:JZ230105NY0170,样品特性和状态:液体(桶装、避光)封条完好,检验日期:2023-06-02至2023-06-05,检验依据: 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蒸气压、硫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锰含量、密度,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检验项目:3、硫含量单位mg/kg,技术要求:≤10,检验结果:25.6单项判定:不合格;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技术要求:≤0.5,检验结果:3.57,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于2023年6月25日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委托河北润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备样进行了复检,2023年7月3日本局收到河北润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为:NO:E-34218-R-2023-06302,样品编号:0108159,委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名称: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通讯地址: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阚庄村路北),受检产品:名称:车用乙醇汽油,型号/等级:95号/VIB,进货日期/批号:2023.5.11,样品状态:金属密封瓶装,样品数量:2 L,送样日期:2023.6.28,检验日期:2023.6.28-2023.6.30,送样人员:付震生 刘志勇,检验项目:硫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检验及判定依据: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故判定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3年6月30日。检验项目:1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检测结果:3.2,标准要求不大于0.5,结果符合性:不符合,检测方法:NB/SH/T 0663-2014。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购进的上述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10吨,进价是8830元/吨,进货款共88300元(含税)。2023年5月31日抽样检验5号油罐内汽油时,被抽检批次汽油密度是745.2千克每立方米,每吨等于1341.9升,5号油罐内汽油共计16464升。上述5号油罐内汽油于2023年6月18日全部售出,2023年5月11日至6月18日期间当事人所属单位内部车辆使用共计15123升,面向社会车辆销售2607升,销售价格7.39元/升,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汽油货值金额19265.73元,违法所得2111.67元。当事人提供了汽油的进货票据及相关供货商的资质。
1、2023年5月31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制作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与抽检样品相同批次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的事实。
2、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阚庄村路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JZ230105NY0170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3、2023年6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JZ230105NY0170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按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复检申请证明了当事人对编号为JZ230105NY017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实。
5、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阚庄村路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将河北润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E-34218-R-2023-06302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6、2023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询问室对高圣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已将抽检不合格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全部销售,销售价格7.39元/升,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19265.73元,违法所得2111.67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的进货票据及相关供货商的资质,没有相关经营账目的事实。
7、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8、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2月20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进货票据,当事人曾购进95号车用汽油(VIB)10吨的事实。
9、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该加油站接、卸油登记表及卧式储备油罐容积报表,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5月11日、2023年2月20日两批汽油均卸货到5号油罐内。2023年5月11日卸完被抽检批次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液位仪显示油高为1442.3mm,油罐体积为30立方米,根据油罐容积报表得知卸完该批汽油罐内约有汽油17730升的事实。
10、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95号乙醇汽油销售记录、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结算统计表,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将两批次全部售出,在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1056升用于局内部公务用车使用(其中包含局执法车辆36辆,局工程用车5辆,局办公用车8辆)和迁安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车辆使用(迁安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为交通局管理下属企业,包含20辆),(提供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95号乙醇汽油销售记录(2023.5.11-2023.5.31))。2023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有14067升用于局内部公务用车使用和迁安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车辆使用,(提供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物资供应站加油站95号乙醇汽油销售记录(2023.6.12023.6.18)。2023年5月11日至6月18日期间面向社会车辆销售2607升。局内部车使用共计15123升。
11、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及该加油站改造照片,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该加油站对加油机管线进行更换,暂停营业的事实。
12、2024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询问室对高圣焘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2023年2月20日该加油站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坨子头油库购进了95号车用汽油(VIB)10吨,并将其加入5号油罐内进行销售,2023年5月11日又将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任各庄油库购进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10吨加入到5号油罐内进行销售,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该加油站5号油罐内的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我加油站5号油罐仅加入了上述汽油,未加入过其他油品。至2023年5月11日加入上述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前,上述5号油罐加油站接、卸油登记表显示液位仪油高为502.5mm,根据油罐厂家提供的油罐容积报表比对得知罐内约有汽油4025升,随即2023年5月11日该加油站将上述购进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加入到上述5号油罐内,该油罐液位仪显示油高为1442.3mm,油罐体积为30立方米,根据油罐厂家提供的油罐容积报表比对得知卸完上述购进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该5号油罐内约有汽油17730升。当事人经营许可的事实。
2024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3-1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作为汽车的动力燃料,其质量事关交通工具安全。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超标会对车辆产生负面影响,加速发动机内部的腐蚀和磨损,导致发动机寿命缩短。当事人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本局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倍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24082.16元至43347.89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E95号/VIB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11.67元;
2、行政罚款38531.46元,合计40643.1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宁振伟
审核人: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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