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02〕1号

发布日期: 2024-01-15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02〕1号

当事人:迁安市建昌营镇原野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5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建昌营镇******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8年8月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内容如下: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张**150******,经营者名称:迁安市建昌营镇原野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经营场所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建昌营镇***,销售方式:零售,备案编号:******,备案日期:2023年8月21日。      

    2023年11月21日本局接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原野商店购买的螺村长自热米饭已过期。2023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东数第三排货架东面下数第二层发现涉案过期食品2盒,未有超保质期食品标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开始在迁安市建昌营镇政府道西路南经营食品,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2023年11月21日本局接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原野商店购买的螺村长自热米饭已过期,生产日期20221206保质期至20231009。2023年11月2 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东数第三排货架东面下数第二层摆放有标示为:螺村长®鱼香肉丝自热米饭、净含量410克(方便米包100克+包装饮用水200克+微辣菜丝30克+鱼香肉丝80克)、 生产日期:20221206、保质期至:20231009,保质期:见喷码处,供应商:重庆真光食品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荣昌区,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新兴路170号,数量2盒,货架上标签对应该商品售价10元,未有超保质期食品标示。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从迁安市迁安镇泰茂副食批发部共购进螺村长自热米饭4盒,进货价格9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销售2盒(其中1盒卖的时候没过期,销售给举报人1盒已经过期)、剩余2盒过期的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被立案进行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10元,未缴纳税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1日本局接举报单(含照片打印件),举报内容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原野商店购买的食品已过期,螺村长自热米饭生产日期20221206保质期至20231009,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2023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建昌营镇政府道西路南迁安市建昌营镇原野商店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具有代为陈述、申辩、举证、接受送达文书、要求或者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开听取意见、听证、接受处理权限的事实。

    4、2022年4月10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6、 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预包装食品资格的事实。

    7、 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泰茂批发销货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查验供货方资质、票据的事实。

    8、 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了微信收款助手2023年11月21日记录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9、2023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询通【2023-02】2号),2023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昌营分局当事人受托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10元、未缴纳税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10、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了迁安市建昌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生活困难的事实。

    11、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未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2024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4-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小于1000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生活困难,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六)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螺村长自热米饭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全少斌,董文龙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