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2〕1号

发布日期: 2024-04-1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2〕1号

  当事人:迁安市木厂口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木厂口镇*******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为:许可证编号:JY*************;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木厂口镇*****;住所:迁安木厂口镇*********;经营场所:迁安木厂口镇*********;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40115日。

    2024111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编号:*************************,投诉迁安市木厂口镇*****销售过期“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要求赔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待售的“白象 ”酸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29,保质期:六个月)9袋;“白象”葱香排骨面(生产日期:20230625,保质期:六个月)6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01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检查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迁安市木厂口镇*****于201*****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920日在迁安市*******购进“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一件(24)、“白象”酸辣牛肉面购进三件、“白象”葱香排骨面购进两件。其“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外包装正面标注:白象®大骨面;加骨汤.味更香;多半®袋面;老坛酸菜牛肉面,慢熬高汤;净含量:面饼+配料137克;面饼:110克。背面标注:河北L20230628A16 2116;配料、营养成分表;产品标准号:GB17400,生产日期(批号):标示于包装袋背面,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商: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代号:河北)产地:河北省保定市);“白象”酸辣牛肉面,外包装正面标注:白象®大骨面;加骨汤.味更香;多半®袋面;酸辣牛肉面,慢熬高汤;净含量:面饼+配料137  面饼:110克。背面标注:河北L20230629B12 0737;配料、营养成分表;产品标准号:GB17400,生产日期(批号):标示于包装袋背面,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商: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代号:河北)产地:河北省保定市;“白象”葱香排骨面,外包装正面标注:白象®大骨面;加骨汤.味更香;多半®袋面;葱香排骨面,慢熬高汤;净含量:面饼+配料137克;面饼:110克。背面标注:河北L20230625A16 2339;配料、营养成分表;产品标准号:GB17400,生产日期(批号):标示于包装袋背面,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商: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代号:河北)产地:河北省保定市。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110日销售“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1袋,销售价格每袋2.5元。202411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单后,立即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商店南侧货架上检查发现摆放待售的“白象 ”酸辣牛肉面9袋、“白象”葱香排骨面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在有效期限内销售了23袋,超过有效期限后销售给投诉人1袋,购进价格2.25/袋,销售价格2.5/袋;“白象”酸辣牛肉面剩余9袋、白象”葱香排骨面剩余6袋在超过有效期限后均未售出。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及记录了进货台账,无销售账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了上述食品的经营,并对商店所售商品进行全面清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11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编号:*************************,证明了当事人被消费者投诉且本局受理该投诉信息的事实。

    2.2024111日,投诉人提供购买“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照片及付款记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的事实。

    3.20241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且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的“白象”酸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29,保质期:六个月)9袋、“白象”葱香排骨面(生产日期:20230625,保质期:六个月)6袋的事实。

    4.2024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询通〔202412-1-01号),证明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5.2024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木厂口分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白象 ”老坛酸菜牛肉面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购进价格2.25/袋,销售价格2.5/袋,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2.5元的事实。

    6.2024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木厂口分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白象 ”酸辣牛肉面9袋,白象 ”葱香排骨面6袋,购进价格2.25/袋,销售价格2.5/袋,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7.2024117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8.2024117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的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9.20241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0.202434,当事人提供由镇政府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事实;

    20244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4-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是特殊商品,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订)规定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行为系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生活困难,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20231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象 ”酸辣牛肉面9袋、“白象 ”葱香排骨面6袋;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5002.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4日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4 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魏清雨、刘宝军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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