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3]第034号
被处罚人:杨秀 性别:男 年龄:59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周洪庄村**号
经营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周洪庄自建楼57号门房商店名称:迁安市恒森生活日用品商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
案情摘要:
2022年7月23日9时06分,我局稽查队查获杨秀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芙蓉王(硬)贰拾柒(27)条、芙蓉王(硬细支)伍(5)条、黄山(记忆)肆拾(40)条等,共计壹拾陆(16)个品种贰佰伍拾叁(253)条卷烟,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0120元10%的罚款,计柒仟零壹拾贰元整(7012元)。于2022年9月2日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
2023年5月19日11时53分,我局稽查队查获杨秀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七匹狼(英伦奶香)玖(9)条、苏烟(软金砂)贰(2)条、三沙(细支)肆(4)条、三五(金锐)陆(6)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贰(2)条等,共计捌拾玖(89)个品种壹仟壹佰陆拾玖(1169)条卷烟,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杨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09190元10%的罚款,计肆万零玖佰壹拾玖元整(40919元)。于2023年7月27日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
调查结论:
杨秀一年内被我局处罚二次,经立案调查获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询问笔录、2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次行政处罚决定书、2次质检报告,2次勘验笔录,2次一般缴款书证实:杨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杨秀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现要求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本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106651),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编辑人:刘晔
审核人:葛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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