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3]第037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信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德轩 年龄:30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通海北路**号
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和平路西侧永惠小区10-520号商铺信泰商贸有限公司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27日13时55分,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10条假烟,通过圆通、申通、中通快递进行邮寄,收件地址为迁安市和平路520号信泰商贸,单号为777180538775625、777180538774717、YT8940360135088、78382665583765、78382665583916,快递正在运输中,希望拦截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刻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密切关注订单动态,同时蹲点守候在收货地址信泰商贸附近。2023年12月4日10时05分在快递员送货后,我局执法人员石洋(03020252006)、金项楠(03020252013)将五个包裹查获,在包裹中发现违规卷烟:南京(雨花石)壹拾(10)条,共计壹(1)个品种壹拾(10)条卷烟。经执法人员感官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信泰商贸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将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现场笔录、涉案卷烟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被先行保存的违法卷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被查获的卷烟是通过快递从微信上一个人处购进的,还没有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2023年12月4日,我局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南京(雨花石)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伍仟叁佰元整(5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编辑人:刘晔
审核人:葛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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