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田碧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04  来源: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3]第038号

 


被处罚人:田碧巢 性别:女  年龄:42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王孟庄村***号

经营地址: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新颖路唐山旅业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迁安新颖路营销部

商店名称:唐山旅业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迁安新颖路营销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

案情摘要:

2023年12月5日9时57分,我局稽查队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在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新颖路唐山旅业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迁安新颖路营销部,我队两名执法人员(杨帆03020252010、李小杰03020252008)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1个品牌,其中雾化弹(INS)叁(3)个品种贰拾壹(21)个,共计叁(3)个品种贰拾壹(21)个。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以上电子烟产品、雾化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现场笔录、涉案电子烟产品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被先行保存的违法电子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被查获的电子烟产品是国家烟草统一管理前在电子烟厂家进的货,管控后一直放在店里,还没有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3〕15号)文件,核定涉案电子烟产品案值为电子烟产品案值为陆佰叁拾柒点玖捌元(637.9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公开销毁。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四年一月四日

 


编辑人:刘晔

审核人:葛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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