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4]第006号
被处罚人:于爱军 性别:男 年龄:56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号
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外街2-5-11号
商店名称:迁安市迁安镇顺发副食商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
案情摘要:
2024年2月5日9时4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外街2-5-11号顺发副食商店进行检查时,两名执法人员(刘晔03020252014、李小杰03020252008)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一层经营场所北侧存放卷烟货架旁纸箱及编织袋内有部分码段损毁的违规卷烟:其中长白山(蓝尚)伍(5)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叁(3)条、利群(软蓝)叁(3)条等,共计壹拾伍(15)个品种壹佰(100)条卷烟。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有效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将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被查获的卷烟是从一个开封闭式面包车的人手中购买,还没有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2024年2月5日,我局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16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680元9%的罚款,计壹仟零伍拾壹元贰角整(1051.2元)。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编辑人:刘晔
审核人:葛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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