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建昌营镇福润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7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食。(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柜台、摊位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福润达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2号收银台北侧货架上销售的价签10元5个的外包装正面为深蓝色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15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袁笠竞当场出具了鉴定证明,上述商品系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4月2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07日注册取得第7613055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波;浴液;洗手膏;抑菌洗手液;漂白剂(洗衣液)漂白水;洗涤剂;洗衣剂;清洁制剂;去渍剂;抛光制剂;皮革洗涤剂;研磨材料;磨光粉;香精油;烟用香精;化妆品;摩丝;牙膏;香;宠物用香波(截止)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10年11月07日至2020年11月06日。2020年3月20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许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第7613055图案商标,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并已在商标局进行备案,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是“蓝月亮”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对涉嫌侵权“蓝月亮”品牌的产品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及协助行政机关进行维权打击,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出具真假鉴定报告。
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由送货车上购进外包装正面为深蓝色上面标有“原厂正品、原装补充液”“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低粘速溶、亮白增艳,净含量:500g薰衣草香字样;包装背面蓝白相间,标有“D04.20260615”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亮白增艳原装补充液,深层洁净,亮白增艳,高效配方,低泡易容漂,低粘速溶,多重保护参考用量,适用范围,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产品标准:QB/T1224衣料用液体洗涤液,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注 合格字样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3件,每件50袋,每件80元,共150袋,每袋1.6元。该商店未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供货方(供货人)具体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2024年3月25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福润达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2号收银台北侧货架上正在以10元5个的价签销售“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袁笠竞当场出具了鉴定书,上述商品系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超市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至调查时,上述150袋“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已售出35袋。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或者进销货凭证,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所得14元,违法经营额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示有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事实。
2、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3件标示有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销售价格2元/袋,非法经营额为300元的事实。
3、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说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7613055《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证明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的事实;2020年3月20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许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第7613055图案商标,并已在商标局进行备案,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是“蓝月亮”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对涉嫌侵权“蓝月亮”品牌的产品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及协助行政机关进行维权打击,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出具真假鉴定报告的事实。
4、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5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示有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属于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主体合法和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4年6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4〕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七万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销毁标示有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15袋:
2 ,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1日
编辑人:苏会斌、林中军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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