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5-2号
当事人:河北韵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迁安市永顺街道苏新******
法定代表人:张立阳,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302831*****
联系电话:1853****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杂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消防器材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停车场服务;养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年4月13日,本局接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璟樾府)业主举报,2022年10月26日,因小区物业未在公示栏公示最近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被处罚,至今还是存在此问题,未改正,要求查处。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在用的10号楼一、二单元使用的2部电梯【梯11冀BQ3212(21)、梯11冀BQ3215(21)】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上述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2024年4月2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为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该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2024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在用的住宅电梯中的10号楼一、二单元使用的2部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其中被检查的2部电梯使用证号分别为梯11冀BQ3212(21)、梯11冀BQ3215(21),类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R2N0D258、R2N0D261,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059202044963、31101059202044960,上述电梯正常运行并使用,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2部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但未在小区公示栏内公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姓名、维保时间和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 〕第15-特0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于2024年4月22日被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内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作为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事实;
2.2024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 〕第15-特06号),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事实。
3.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作为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事实;
4.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事实。
5.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梯11冀BQ3212(21)、梯11冀BQ3215(2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C202300750;TC202300756)复印件,证明了上述电梯已办理使用登记,2023年6月28日检测结论为均符合相应要求的事实。
8.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证明了梯11冀BQ3212(21)、梯11冀BQ3215(21)两部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时间是2024年4月12日。
2024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罚告〔2024〕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应保证所有电梯用户对电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再行使用。当事人作为迁安市华夏经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该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在小区公示栏公示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保信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05日
编辑人:张军,赵阳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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