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5〕8号
当事人:迁安市众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和平路973号
经营者:赵小立,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水果蔬菜、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烟草制品、生活日用品、食用农产品(含生肉、熟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为:迁安市众哈商店,许可证号JY1130283007383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有效期至2026年4月29日。
2024年2月26日,本局接举报称:迁安市和平路锦鸿嘉苑众哈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双汇牌香脆肠,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2日,保质期90天,已过期,要求调查处理。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和平路973号的迁安市众哈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的37袋“双汇”鳕鱼肠、1袋“双汇”台式烤香肠、1袋“无穷农场”香卤鸡蛋,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03月05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水果蔬菜、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烟草制品、生活日用品、食用农产品(含生肉、熟食)零售,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和平路973号。当事人于2023年5月由迁安市建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双汇”鳕鱼肠50袋,其包装标注情况如下:净含量:90g,背面标有:生产日期:20230527-570-1RY,保质期:8个月,配料表:冻鱼糜制品(鳕鱼肉、白砂糖、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水、植物油、淀粉、大豆蛋白、鸡蛋白粉、食用盐、乳酸钠、白砂糖、鱼肉风味高汤(复合调味料)、食品用香精、辛香料、DHA藻油、鸡精调味料、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链球菌素。产品标准号:Q/DZSH 0043S,储存条件: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处,食用方法:打开即食,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品 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代码:RY),产地:河南省漯河市,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110400094,购进价格为每袋7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0元,共售出13袋都是在2023年9月13日之前销售的,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还剩37袋未售出;2023年5月由迁安市建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双汇"台式烤香肠10袋”其正面外包装标注"双汇"台式烤香肠生产日期、生产者代码:见膜表面,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31126 21:36-397 TS,产品类别:肉灌肠类 配料:鸡肉、水、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乳酸钠、食品用香精、卡拉胶、瓜尔胶、海藻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 内脂、乳酸链球菌素、亚硝酸钠、胭脂虫红、诱惑红)、猪肉、白砂糖、麦芽糖、食用葡萄糖、大豆蛋白、食用盐、味精、辛香料、胶原蛋白肠衣;产品标准号:SB/T10279,质量等级:普通级,储存条件:卫生、阴凉、干燥处,全国服务热线:400-6168218,保质期:90天,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地:河北省唐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3022900041,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镇,净含量:38g,背面无内容,购进价格为每袋3元,销售价格为每袋5元。共售出9袋都是在2024年1月10日之前销售的,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还剩1袋未售出;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由唐山市潇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无穷农场"香卤鸡蛋50袋其正面外包装标注"无穷农场"香卤鸡蛋,净含量:30克 生产日期:2023.06.16 1RWW1 22:13,背面内容为:品名:香卤鸡蛋,配料:鲜鸡蛋、白砂糖、食用盐、风味型酵母提取物、味精,辛香料、氢化翔丙基淀粉、红曲黄色素、D-异抗坏血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食品用香精香料。保质期:180天,产品标准代号:GB274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4512201730,无穷食品制造(广东)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村高堂大道东侧埔心片,产地:广东潮州,共售出49袋是在2023年10月13日之前销售的,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还剩1袋未售出。当事人未查验并索要供货方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健全。于2024年 03月 05日被立案进行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37袋“双汇”鳕鱼肠、1袋“双汇”台式烤香肠、1袋“无穷农场”香卤鸡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为377元,违法所得为0元,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的双汇牌脆香肠,当事人称未销售过这个批次的商品举报不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众哈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超保质期“双汇”鳕鱼肠、"双汇"台式烤香肠、"无穷农场"香卤鸡蛋的事实。
2.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众哈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7元,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4.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主体合法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5.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2024年6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罚告〔2024-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双汇”鳕鱼肠37袋、"双汇"台式烤香肠1袋、"无穷农场"香卤鸡蛋1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3日
编辑人:魏军,魏振艳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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