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1〕2号

发布日期: 2024-06-2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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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12

当事人:迁安市杨各庄镇和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8XH7K9F

住所:迁安市杨各庄镇*********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连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

联系电话: 13********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烟草制品、食用农产品(生猪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具体情况如下: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33544;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杨各庄镇和谐商店;住所:唐山市  迁安市 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村53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发证日期:2022089日,有效期至20270808日。      

    2023125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02312018000044的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举报单涉及的主体名称为:迁安市杨各庄镇和谐商店,举报的商品为:“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该食品已过保质期。2023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迁安市杨各庄镇和谐商店进行依法检查,在该商店食品区域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3袋,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66日,保质期为15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122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3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迁安市杨各庄镇和谐商店进行依法检查,在该商店食品区域货架上发现3袋正在销售的“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该商店经营者杨连平确认其商店销售的上述3袋“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外包装主要标注有:品名:“艾维侬”岩烧芝士面包;黄色塑料袋包装;净含量:118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处(2023/06/06);制造商:邢台锦东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东先贤村;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13052100226;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

    生产日期为20230606日的上述“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是当事人于202372日从迁安市迁安镇军芳生活日用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4袋,购进价格是4/袋,共用货款16元。截止调查时止,该批次“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已经售出1袋,是于20231124日出售给举报人的,已超出保质期(有效期应至2023112日),销售价是5/袋。现在剩余3袋未售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齐全,做好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没有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台账。2024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对其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25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202312018000044的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的举报单,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31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店内食品区域货架上有在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3袋的事实;

     32024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对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202312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各庄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5元的事实;

     520231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1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7202415日,当事人提供的迁安市杨各庄镇人民政府和青山院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

       20246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4-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家庭生活困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基本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艾维侬”牌岩烧芝士面包3袋;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5000元;合计500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编辑人:姚飞峙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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