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4〕14-8号

发布日期: 2024-06-2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兴岭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731L1X

    住所(住址):迁安市迁安镇祺福大街中段路北

    经营者:历艳芝,女,汉族,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凭许可证经营)、学生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日用品、蔬菜、水果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内容:经营者名称:迁安市迁安镇兴岭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130261971****29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历艳芝;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经营场所:迁安市迁安镇祺福大街中段路北;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76623;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2024年1月29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线索对迁安市迁安镇兴岭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其中唐山特制啤酒10件、唐山原浆啤酒12件。上述啤酒外包装箱上均标注有“红色五星+Tang”标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当场对上述啤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5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唐山市啤酒厂于2002年12月14日注册取得第1994920号图文注册商标,图样是红色五角星中写有“TUNG”字样,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人:唐山市啤酒厂,注册地址:唐山市卫国路20号,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13日,后续展到2032年12月13日;2007年3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卫国路20号;2012年9月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百威英博(唐山)啤酒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迎宾路18号;2019年7月2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第19949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从迁安市新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件唐山特制啤酒(生产日期:2023/12/05,生产商: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供应商: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共花费250元; 于2024年1月28日从迁安市新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件唐山原浆啤酒(生产日期:2024/01/21,生产商: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供应商: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共花费380元(满10件赠2件),在店内对外销售,唐山特制啤酒售价30元/件,唐山原浆啤酒售价38元/件。当事人留存了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2024年1月29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线索对迁安市迁安镇兴岭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其中唐山特制啤酒10件、唐山原浆啤酒12件。上述啤酒外包装箱上均标注有“红色五星+Tang”标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该店经营的上述白酒,并当场向该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至调查时,上述啤酒均未售出。2024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供货方迁安市新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其承认上述啤酒为该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经调查,当事人同时销售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红色五角星中写有白色“TUNG”的啤酒。本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为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录像、现场(实物)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唐山特制啤酒、唐山原浆啤酒的事实以及上述啤酒标注情况的事实。

    2、 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迁安市监商标强【2024-14】80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财物清单,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10件唐山特制啤酒、12件唐山原浆啤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供货方迁安市新智商贸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从迁安市新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件唐山特制啤酒,共花费250元; 于2024年1月28日从迁安市新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件唐山原浆啤酒(满10件赠2件),共花费380元,唐山特制啤酒售价30元/件,唐山原浆啤酒售价38元/件以及非法经营额为756元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同时销售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红色五角星中写有白色“TUNG”的啤酒事实。

    4、 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994920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相关证明资料,证明了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是红色五角星中写有“TUNG”字样图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17号)及附件材料证明了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内外包装装潢上有红色五星图形中有“Tang”字样的标识的啤酒属于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材料,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观点、态度和主张的事实,同时证明了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内外包装装潢上有红色五星图形中有“Tang”字样的标识的啤酒涉嫌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了第1994920号图文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信息。

    8、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权利人的代理人的信息。

    9、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委托书证明了代理人有权代理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维权事宜。

    10、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书,证明了代理人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11、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6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4〕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虽然当事人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且经查证属实,但当事人同时经营有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啤酒和百威(唐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红色五角星中写有白色“TUNG”的啤酒,本局认定,当事人具有明知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七万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销毁侵权的10件唐山特制啤酒(生产日期:2023/12/05)、12件唐山原浆啤酒(生产日期:2024/01/21);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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