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4-3号

发布日期: 2024-06-2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4-3号

    当事人:迁安市正信通用机械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1545008Y

    投资人:吴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轴承销售;紧固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润滑油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登记时间:2023年10月7日。        

       2024年1月22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纵二路东侧园一街南侧迁安市正信通用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使用车间内3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厂院内1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该厂现场不能提供上述4台起重机有效的检验报告,因不能提供上述4台起重机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24年 03 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主要用于装车卸料。该厂使用的4台起重机大概是2019年初移装过来的,当事人称具体售卖人记不清了,当时没索要起重机的任何相关资料,铭牌也没有,找的专业人员安装的。大概在2019年年底投入使用,一直使用至今,在安装过程中没有进行监督检验,在投入使用后也没有经过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没有铭牌,能够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车间内的3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起重量为5吨,提升高度均超过2米;厂院内1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起重量为10吨,提升高度也超过2米,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特种设备目录中代码为4000种类为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规定,该厂使用的四台起重机符合起重机械的定义,另外,依据该特种设备目录中 品种代码为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及品种代码为427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械,车间内三台属于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院内使用的一台属于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这四台起重机械均属于特种设备。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中关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定如下:6.4定期(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检验机构按照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中的首次检验是指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用前进行的第一次检验;6.4.1一般要求(1)实施首次检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见附件 C 中附录 ca;起重机械检验类型对照表,序号为6,类别为桥式起重机,品种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安装监督 定期检验  定检;序号为13 ,类别为门式起重机,品种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安装监督 定期检验 定检;6.4.2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 1 次;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应进行监督检验而没有进行监督检验,在投入使用后也没有经过定期检验而且继续使用,当事人存在未经检验而继续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当事人为上述4台起重机械(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也是上述特种设备产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管理者。当事人使用上述4台特种设备进行起重作业,处于在用状态。可确认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1、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检查现场正在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未提供上述4台特种设备有效的检验报告,要求当事人携带上述4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材料等资料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事实。

    2、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特令〔2024-14〕第(4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事实。

    3、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进行监督检验也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

    4、2024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自河北省特种设备企业平台下载的该单位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告知情况统计表,证明了当事人在积极整改的事实;

    5、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6、2024年1 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投资人和受委托人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听告(2024)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设备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2015〕20号)《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于2024年4月8日唐山市丰南区兴重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对该厂使用的四台起重机械办理了告知手续,对其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修理改造后申请检验,合格后再行使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为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满力 王宏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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