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
营业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闫家店镇闫二村商业街中段路东
负责人:裴**
联系地址:迁安市闫家店镇闫二村商业街中段路东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花卉、工艺品、汽车零配件、珠宝首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一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通讯终端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具用品、玩具、化妆品、体育用品、橡胶制品、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许可证编号:JY11302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裴**;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闫家店镇闫二村商业街中段路东;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发证日期:2021年09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6日。
2024年04月24日,我局收到工单编号为:(20240423994056)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处理单问题为:举报人于2024年04月23日在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购买了食品,其中白象上海葱油拌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保质期6个月,该商品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举报该商家违法行为。2024年0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在该超市预包装食品区域西北侧下数第二层货架摆放有正在销售的白象上海葱油拌面5盒,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保质期:六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4年05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04月24日,我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为:20240423994056),举报人举报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24日对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在该超市预包装食品区域西北侧下数第二层货架摆放有正在销售的白象上海葱油拌面5盒,该超市负责人裴**确认其超市销售的5盒白象上海葱油拌面外包装主要标注:盒底处收缩膜印有生产日期喷码:河北L20230905B01,外包装正面左上角为“白象™”商标图案,商标下方为上海葱油拌面字样。正面最下方标注的主要信息有:净含量:面饼+配料114克 面饼:90克 油炸型方便面,产品标准号:GB17400,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盒底或盒底处收缩膜上,生产商: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代号:河北),地址:高碑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地:河北省保定市,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713068400287,具体生产商见生产日期旁代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的该批次白象上海葱油拌面是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0日从迁安市迁安镇谌有商店购进的,共购进12盒,购进价格是4.17元/盒,共用款50元,销售价是5元/盒。截止调查时止,该批次白象上海葱油拌面已经售出7盒,现在剩余5盒未售出。其中6盒是在2024年3月5日前售出,1盒于2024年4月23日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白象上海葱油拌面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齐全,做好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没有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台账。2024年0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对其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4月24日,本局收到的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为:20240423994056),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4年0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超市预包装食品区域西北侧下数第二层货架摆放有正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的白象上海葱油拌面5盒的事实;
3、2024年0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对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经营场所内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2024年0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兰庄分局对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负责人裴**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5元的事实;
5、2024年05月16日,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负责人裴小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6、2024年05月16日,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闫家店分公司负责人裴小磊提供的身份复印件,证明了其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4年06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4-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白象上海葱油拌面5盒;
2、违法所得5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1000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裴洪伟、李岩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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