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0〕1号
当事人:迁安市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4720
法定代表人:白**
经营场所:迁安市***************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89******1538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4年5月12日,本局接迁安市富达园小区业主投诉,该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运行,要求查处。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024年5月2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为迁安市富达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该住宅小区电梯的实际使用管理者。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当事人为该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富达园小区在用的住宅14部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其中被检查的14部电梯使用证号分别为(梯冀QAS1353、梯冀QAS1354,梯冀QAS1351,梯冀QAS1352,梯冀QAS1355,梯冀QAS1356,梯冀QAS1357,梯冀QAS1358,梯冀QAS1359,梯冀QAS1360,梯冀QAS1361,梯冀QAS1362,梯冀QAS1363,梯冀QAS1364),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上述14部电梯正常运行并使用,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为特种设备。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应定期检验。当事人提供的上述14部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到期后,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评估14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修理,因修理费用需动用大修基金,居民签字同意等手续较慢,所以未能按期开展电梯定期检验。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16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年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第10-051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14部涉案电梯。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开展维修和检验等工作,14部涉案电梯已于2024年5月22日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2024年5月12日,本局接迁安市富达园小区业主投诉单,证明了投诉人反映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运行,要求查处的事实;
2.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富达园小区内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的事实;
3.2024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第10-0516号),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
4.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5.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4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为迁安市富达园小区电梯的实际使用管理者,为该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及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的事实;
7.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梯冀QAS1353、梯冀QAS1354,梯冀QAS1351,梯冀QAS1352,梯冀QAS1355,梯冀QAS1356,梯冀QAS1357,梯冀QAS1358,梯冀QAS1359,梯冀QAS1360,梯冀QAS1361,梯冀QAS1362,梯冀QAS1363,梯冀QAS136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了该14部电梯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的事实;
8.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证明了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14部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9.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作为迁安市富达园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负责14部电梯维护保养为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
10.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14份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签发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证明这14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维修或更换配件的事实;
11.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14部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明了当事人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4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听告〔2024-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14部涉案电梯已于2024年5月22日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1 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 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 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得新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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