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托育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MAD8F***R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住址):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31****11
联系电话:183331***4
联系地址: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丰*****100米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托育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03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丰安*****00米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4年03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1月初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西100米的迁安市***托育中心,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操作间位于一楼东侧,操作间面积25㎡左右,从业人员两人、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设施、设备主要有:炒锅一个、菜板三个、菜刀三把等设备。食品库房位于餐饮加工场所东侧,面积10㎡左右,库房内存放大米10KG、面粉10KG、食用油5KG,当事人口述2024年1月初至2024年3月8日食材成本共计3400元左右。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餐饮加工场所内正在加工蒸饺,用于供应入托的32个孩子食用。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于2024年03月12日,立案调查。至本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未提供购进食材票据,未收取孩子餐费,无餐费收取票据。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3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2、2024年04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2024年01月初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无食品经营收入的事实;
3、2024年04月09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为自然人的事实;
4、2024年04月0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没收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设备,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并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6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董克佳
审核人:刘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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