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大崔庄镇润泽悦客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D7XNMF27
经营场所:迁安市大崔庄镇擂鼓台村老供销社
经营者:孟凡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发饰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大崔庄镇润泽悦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西侧日化区摆放有65块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的香皂。 2024年7月4日,本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香皂进行辨认,2024年7月8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上述香皂系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7月24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宝洁公司(THE PROCTER&GAMBLE COMPANY)于2015年01月14日注册取得第13254903号“舒肤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发胶;洗发液;护发素;化妆用润发脂;摩丝;头油;柔发剂;喷发胶;牙膏;香料;洗面奶;浴液;个人用除臭剂;防晒剂;防汗剂(化妆品);染发剂;烫发剂;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剂;皮肤增白霜;梳妆用品;护肤用化妆剂;洗衣剂;洗衣浸泡剂;家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擦洗溶液;研磨材料;研磨制剂(截止)。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3日。权利人宝洁公司依法享有第132549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宝洁公司(THE PROCTER&GAMBLE COMPANY)于2019年02月14日注册取得第29663968号“SAFEGUARD”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头发定型啫喱;润发乳;护发素;化妆用润发脂;发用摩丝;头油;柔发剂;喷发胶;牙膏;香料;洗面奶;浴液;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防晒剂;防汗剂(化妆品);染发剂;烫发剂;洗澡用化妆品;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剂;皮肤增白霜;梳洗用制剂;护肤用化妆剂;洗衣剂;洗衣浸泡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擦洗溶液;研磨材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截止)。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02月13日。权利人宝洁公司依法享有第132549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称,于2024年2月20日从遵化市***********购进72块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进价3.33元/块,在店内销售。2024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大崔庄镇润泽悦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西侧日化区摆放有65块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8023053792 X20270109)。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香皂,并向当事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2024年7月4日,本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香皂进行辨认,2024年7月8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上述香皂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至调查时,上述香皂销售了7块,售价4.5元/块,剩余65块。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了进货票据,但进货票据上的商品名称(105克舒肤佳+椰油)与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的的香皂标注内容不符。经协查,遵化市********否认向当事人销售72块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8023053792 X20270109)。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324元,违法所得为8.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8023053792 X20270109)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3.33元/块的价格购进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72块,销售价格4.5元/块,共销售了7块,剩余65块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324元,违法所得为8.19元的事实。
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13254903号、第29663968号《商标注册证》以及宝洁公司(THE PROCTER&GAMBLE COMPANY)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复印件,证明了宝洁公司为“舒肤佳”文字注册商标和“SAFEGUARD”字母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以及宝洁公司(THE PROCTER&GAMBLE COMPANY)授权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鉴定以及出具鉴定报告的事实。
4、我局出具的迁安市监辨鉴通【2024-14】804号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以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证明了我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皂进行鉴定以及上述香皂侵犯宝洁公司“舒肤佳”和“SAFEGU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2024年7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4年8月16日,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香皂所述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4〕1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七万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65块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8023053792 X20270109);
2、没收违法所得8.19元;
3、罚款1000元,合计1008.1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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