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4〕15-7号
当事人:迁安市众暖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CTUQ5B1Y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永顺街中段南侧
经营者:马强
身份证号:22022319710****
联系电话:1803132****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打字复印;摄影扩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7日,本局开展燃气灶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使用的执行标准为已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024年6月1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23年8月9日,从事五金产品零售、打字复印、摄影扩印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称2024年5月15日从市场推销商品的一辆送货车处购进“OPAICN”家用燃气灶具6台,其中单炉灶1台、双炉灶5台,单炉灶购进价格40元/台,双炉灶购进价格80元/台,购入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单炉灶(产品货号:D-1B 单炉全黑玻璃RJ61仿金)销售价格50元/台,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 GB30720-2014、产品型号:JZT-A22、产品货号:D-1B 单炉全黑玻璃 RJ61仿金、生产许可证:XK21-007-02516,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布奇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荣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销售的双炉灶分3个货号,(1)31B双炉灶2台,销售价格100元/台,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家用型燃气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 、产品型号:31B,生产许可证:XK21-007-00056,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88号A栋二楼,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A1027-B铸 730玫瑰金包边 九枪+YH65燃气灶具1台,销售价格100元/台,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 GB30720-2014、产品型号:JZT-A22、产品货号:A1027-B铸 730玫瑰金包边 九枪+YH65,生产许可证:XK21-007-02516,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布奇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荣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51B包边燃气灶具2台,销售价格100元/台,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家用型燃气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 、产品型号:51B包边,生产许可证:XK21-007-00056,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88号A栋二楼,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的规定,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燃气灶具标注的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已同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及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19版-2023修订版)的规定,家用燃气灶具已列入目录中,属于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于2024年6月19日被立案进行调查,至调查时止,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尚未售出,当事人在经营家用燃气灶具过程中未做采购及销售的经营台账,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数量无据可查,能查见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550元(按销售标价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的进货来源,未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永顺街道永顺街中段南侧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销售的“OPAICN”家用燃气灶具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且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事实。
2.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OPAICN”家用燃气灶具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及涉案燃气灶具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且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事实。
3.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2024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罚告〔2024〕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格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规定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使用的执行标准为已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外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后者的最高罚款数额明显高于前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鉴于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且涉案产品未出售,当事人行为的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在550元至88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OPAICN”家用燃气灶具6台(D-1B 单炉全黑玻璃RJ61仿金1台、31B双炉灶2台、A1027-B铸 730玫瑰金包边 九枪+YH65燃气灶具1台、51B包边燃气灶具2台);
2、罚款55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编辑人:张晓强 杨学军
审核人: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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