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4〕14-14号

发布日期: 2024-10-15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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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兴七洲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GE4KN4R

    住所(住址):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天波购物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服装、床上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厂家打假人员对迁安市兴七洲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2件短袖、12件冲锋衣、2条长裤标注有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ΛRC'TERYX” 商标;6件短袖标注有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DESCENTE”商标。 上述商品经厂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侵权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8月3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取得第11662143号始祖鸟图形商标注册证,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4年03月27日;始祖鸟装备公司于2014年05月07日注册取得第11662146号“ΛRC'TERYX”商标注册证,2016年8月6日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5月06日。权利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依法享有第11662143号、第116621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迪成德株式会社(日本)于1982年6月30注册取得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注册证,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2002年8月1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株式会社迪桑特;2020年10月13日转让给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06月29日。权利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依法享有第159360号、第1593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沧州购进标注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ΛRC'TERYX” 商标的冲锋衣15件、短袖6件、长裤4条,冲锋衣进价20元/件、售价29元/件、售出3件,剩余12件,短袖进价39元/件、售价50元/件、售出4件,剩余2件,长裤进价35元/条、售价50元/条、售出2条、剩余2条;购进标注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DESCENTE”商标短袖58件,进价60元/件,售价79元/件,售出2条、剩余6条。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兴七洲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12件冲锋衣、2件短袖、2条长裤标注有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ΛRC'TERYX” 商标;6件短袖标注有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DESCENTE”商标。 上述商品经厂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服装,并向当事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2024年8月26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上述服装属于侵犯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1567元,违法所得为1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事实。

    2、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采购上述侵权商品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1567元,违法所得为139元的事实。

    3、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1662143号、第11662146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相关资料,证明了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为第11662143号始祖鸟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662146号“ΛRC'TERYX”字母组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4、 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59360号、第159363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证明了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为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了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受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受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授权的事实。

    6、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工作人员郝**被授权对涉嫌侵犯上述公司商标的产品进行辨别鉴定,并出具初步真伪鉴定证明的事实。

    7、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份请求书证明了本案线索来源事实。

    8、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人具体信息的事实。

    9、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份承诺书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事实。

    10、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具体联系人(现场打假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11、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4〕14-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七万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涉嫌侵权商品24件(条)(标注有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ΛRC'TERYX” 商标的12件冲锋衣、短袖2件、2条长裤;标注有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持有的图形商标和“DESCENTE”商标6件短袖;

2、没收违法所得139元;

3、罚款1000元,合计113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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