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4〕14-15号

发布日期: 2024-10-18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4〕14-15号

       当事人:马**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3MA0GKATG3A

       名  称:***

       经营者:马**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958号一层6号;

       注册日期:2021年7月15日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箱包、小饰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身份证号码:130*************46

        联系电话:150*****484

        2024年8月26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958号二楼D08对马**经营的服装进行检查(厂家打假人员随同前往)。经厂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有29件(条)服装属于侵权商品。本局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2024年8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及始祖鸟装备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取得第11662143始祖鸟图形商标注册证,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4年3月27日,2016年8月6日,受让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取得第11662143号商标转让证明,权利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依法享有第116621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迪成德株式会社(日本)于1982年6月30注册取得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 徳善特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于1996年10月21注册取得第885288号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2002年8月1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株式会社迪桑特;2020年10月13日,受让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取得上述商标转让注册权,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6月29日,第885288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权利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依法享有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第885288号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述称,2022年3月份,从唐山小山购进过一次带“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供货商名称不清楚,也没有联系方式,购货凭证也没有,外套和短袖每样购进4件。外套购进价是50元/件,还没有销售,实际销售价是90元/件,短袖购进价是15元/件,销售了3件,实际销售价是40元/件。带有始祖鸟图标及字母的服装是2024年3月份购进的,具体的日期记不清楚了,具体的商户名称不清楚,也没有联系方式,购货凭证也没有,短袖购进16件,购进价是15元/件,销售了7件,实际销售价40元/件,外套购进了15件,购进价是50元/件,销售了5件,两样标价的实际销售价90元/件,短裤购进了8条,购进价15元/条,销售价30元/条,长裤购进了4条,购进价是40元/条,销售了3条,销售价60元/条。

         2024年8月26日,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上述商品做出现场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详见鉴定报告)。

       同日,桑迪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也分别做出鉴定报告,内容如下: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受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发现的涉及假冒"迪桑特"、" DESCENTE "、

“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商标案件中,有权代表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处理保护其知识产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带有"迪桑特"、" DESCENTE "“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商标标识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别、价格认定及确定是否为授权他人生产、销售,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详见附件"商标授权许可书")。

      现接受贵局对2024年08月26日,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958号二层D08号(马**)查获标有"“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的迪桑特外套4件、迪桑特短袖件进行鉴定,确认是否属于侵犯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迪桑特"、" DESCENTE "、“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商标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受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的涉及侵犯" ARC ' TERYX "、"始祖鸟"系列商标的案件,有权代表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处理其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带" ARC ' TERYX "、"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别、价格认定及确定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仓储、进出口等,并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贵单位委托鉴定的2024年08月26日,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958号二层D08号查获的马**的带有始祖鸟图标短袖2件、始祖鸟图标短袖2件、始祖鸟图标短袖5件、始祖鸟图标外套10件、带有始祖鸟图标短裤2条、带有始祖鸟图标长裤1条如下产品,经我公司鉴定,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的要求,属于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ARC '  TERYX ""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

       本局认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的29件(条)服装属于侵权商品。2024年8月30日,此案立案调查,  至2024年9月11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带“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3件,销售额120元,尚有5件未售出(详见清单),售出带有始祖鸟图标及始祖鸟图标与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17件(条),销售额1030元,尚有24件(条)未售出(详见清单)。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是2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带“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带有始祖鸟图标及始祖鸟图标与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的事实。

    2、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 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销带“迪桑特”图标和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带有始祖鸟图标及始祖鸟图标与字母组合标识的服装的详细情况及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货源资料的事实。

    3、 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第885288号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证明了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为第159360号迪桑特图形商标、第159363号“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第885288号迪桑特图形与“DESCENTE”字母组合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4、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1662143号始祖鸟图形商标注册证及其相关资料,证明了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为第11662143号始祖鸟图形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年4月10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出具的、北京佳译联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复印件,证明了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受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对涉及侵犯"始祖鸟"系列商标的案件,有权代表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处理其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带" ARC ' TERYX "、"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别、价格认定及确定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仓储、进出口等,并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的事实。

     6、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1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了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对涉及侵犯"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现场鉴定的事实。

      7、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8月26日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郝国栋),有权对涉嫌侵犯"始祖鸟"系列商标、"迪桑特"、" DESCENTE "商标的产品进行辨别鉴定,并出具初步真伪鉴定证明的事实,进而证明本局根据现场鉴定结果采取强制措施是有事实依据的。

     8、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27日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出具的、北京佳译联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证明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代表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处理保护其知识产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带有"迪桑特"、" DESCENTE "商标标识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别、价格认定及确定是否为授权他人生产、销售,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的事实。

    9、 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1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权代表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处理"迪桑特"、" DESCENTE "商标保护事宜的事实。

    10、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证明了本案的线索来源。

    11、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良好信誉证明、认证书等中英文材料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12、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佳译联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代理人、翻译公司的具体信息。

     13、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事实。

    14、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郝国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本案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具体联系人(现场打假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

    15、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品始祖鸟、迪桑特服装照片及价格表证明了本案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与正品之间在材质、功能、价格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事实。

   16、2024年9月11日,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自然人身份。

    17、2024年9月11日,马**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马英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权限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4〕1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服装,是把假冒的(足以乱真)权利人的商标标识直接用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服装上,是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商标标识,属于商标的相同使用情形。应当认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000元以下。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月 4 月 23 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 没收、销毁涉嫌侵权商品29件(条)(带有始祖鸟图标及“VCR 'TEVNX”字样的短袖2件;带有始祖鸟图标及“APC 'YGKHX ”字样的短袖2件;带有始祖鸟图标及“∧RE 'TDRYX ”字样的短袖5件;带有始祖鸟图标及“ARC 'TREYX ”字样的外套10件;带有始祖鸟图标及“∧RC 'TERYX ”字样的短裤2条;带有始祖鸟图标及“RAC 'ETRXY ”字样的短裤2条;带有始祖鸟图标及“∧ER 'TXYCR ”字样的长裤1条;带有迪桑特图标的外套4件;带有迪桑特图标及DESCENTE字母标识的短袖1件)。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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