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盈电梯维修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发布日期: 2025-02-25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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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河北吉盈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当事人:河北吉盈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LEUP1H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南关村24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南关村242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防器材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13505-2025:单位名称:河北吉盈电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迁安市迁安镇南关村、经审查,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参数V<2.5m/s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及河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员对当事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维保的19号楼3单元电梯进行抽查检验。经现场抽检该部电梯存在9项问题(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15]第(特023)号】要求立即改正并停止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梯;2024年11月2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也取得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开始从事电梯安装与维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和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订立了维保合同,共维护保养51台电梯,电梯维保人员为马富阳、马亮二人(有电梯维保作业证件)。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及河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员对当事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维保的19号楼3单元电梯进行抽检,经现场抽检该部电梯存在如下问题:1维护保养记录无安全管理人员签字2报警电话不通,3呼叫按钮缺失、4制动器顶轩螺母松动、5层门口地坎漏洞未封堵、6钢丝绳绳头螺母松动备母缺失、7限速器有严重油污、8对重侧缓冲器压缩时开关无法动作、9紧急开锁关失效(此9项问题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技术规范要求)。我局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15]第(特023)号】要求立即改正并停止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梯。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昨天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时只有上述第8项两侧缓冲器开关因该公司当时没有对重侧缓冲器开关,当时采购了没有到货就没有及时更换。其他几项均已改正 ;该被抽检电梯使用证编号:梯QAS1220,使用单位:迁安市迁安镇凌庄村委会,设备类别;曳引式客梯,制造单位: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20400409,制造日期2012-4-3;该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编号:HBBS-DTJC-20240510083718 ,检测日期2024年5月10日下次检测日期2025年5月,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均符合要求。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于2024年11月29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22前将被抽检的电梯的9项问题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技术规范要求改正完毕。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维护保养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2.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按技术规范要求积极改正的事实。

    3.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 -15〕第特023号),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4.2024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维护保养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事实。

    6.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其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证,证明了当事人的电梯维保经营合法性的事实。

    8.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被抽检的电梯的使用登记证、电梯的自行检测报告电梯最近一次维保记录及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证明了被抽检电梯的合法性。

    9.2024年11月22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就此案的)特种设备线索转办函及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河北盈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抽查初步结果通知单》;证实了当事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维护保养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2024年11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罚告〔2025〕1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当事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凌庄村(民安社区)维护保养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按要求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4—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万元至3.7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军 赵阳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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