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15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迁安市顺泉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

    经营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41030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备案日期:20221226日,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顺泉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

   20238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顺泉烟酒店行进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一件(6瓶)标注“海之蓝”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当场对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823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0228日注册取得第4662735号海之蓝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苦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截止),商标专用权续展有效期至20280227日。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46627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238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顺泉烟酒店进行检查,其经营场所的库房发现一件(6瓶)“海之蓝”白酒,上述一件白酒外包装顶部分别标注有“合格 生产日期:20210526日 批号:3341735A5”字样,该件白酒正面和背面标有:海之蓝,酒精度:38%VOl,净含量:2880ml480mlX6),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称2023722日下午,一名陌生男人骑电动车带一件(6瓶)“海之蓝”白酒到迁安市顺泉烟酒店,当事人以520/件回收一件“海之蓝”白酒,在店内对外销售,售价为150/瓶。当事人未查验了供货方(人)的许可证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为侵权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打假人员的鉴定意见,当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该店经营的上述白酒,并当场向该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202381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20001694),上述一件(6瓶)标注“海之蓝”的白酒,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至调查时,上述白酒均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或者进销货凭证,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为9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8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海之蓝”白酒以及上述白酒标注情况的事实。

    22023818日,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迁安市监商标强【2023-143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财物清单,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一件(6瓶)“海之蓝”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38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520/件的价格回收一件(6瓶)“海之蓝”白酒在店内以150/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查验了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为900元的事实。

    4202381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第466273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海之蓝”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202381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出具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0220001694),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查获一件(6瓶)“海之蓝”白酒属于侵犯其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20238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7202381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提供的投诉书、授权委托证书及打假人员朱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打假人员的资质、身份信息以及权利人诉求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9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31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日修正)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的一件(6瓶)“海之蓝”白酒(生产日期:20210526日 批号:3341735A5)。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白明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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