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唐山悦弘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CQWWGJ17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运超,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1302261********
联系电话:1383********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玩具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电池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模具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汽车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门窗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柜台、摊位出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唐山悦弘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1130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CQ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运超;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金水豪庭小区1-287号商铺 ;经营场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金水豪庭小区1-287号商铺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16日。
2024年06月07日,迁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唐山悦弘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8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QASYJC202424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2024年7月5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从位于迁安市迁安镇佳辉水果批发商店购进香蕉,共购进75公斤 ,购进价格5元/公斤,进货款375元。并于当日开始在其店内销售。2024年6月7日,迁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8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QASYJC202424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收到并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被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香蕉75公斤(含抽样用量7.08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7.96元/公斤,销货款597元。在收到抽检批次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在发出召回公告后,无消费者退回被抽检批次香蕉,也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反映食用被抽检批次香蕉后出现不适症状的情况。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香蕉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要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证明,并如实登记了进货台账。经查证当事人提供的被抽检批次香蕉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出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退货或反映给其造成了伤害。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597元,违法所得2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8日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QASYJC20242432),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涉嫌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2024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被抽检批次香蕉已售完的事实;
3、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快检证明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被抽检批次的香蕉时,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4、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香蕉进、销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被抽检批次香蕉时,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5、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供货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其购进被抽检香蕉的供货者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属实及被抽检香蕉来源的事实。
7、迁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证件复印件、任命文件,证明了迁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抽样检验资质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被抽检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快检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出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退货或反映给其造成了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晓强
审核人:吴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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