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扣庄乡钞棋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C5TNM0C
经营者:未书芹
住所(住址):迁安市扣庄乡寺后村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生活日用品、办公文具用品、儿童玩具、烟草制品、个人卫生用品、服装、室内装饰材料、五金、纺织品、针织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09月13日;经营场所:迁安市扣庄乡寺后村。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扣庄乡钞棋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C5TNM0C;法定代表人:未书芹;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扣庄乡寺后村;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扣庄乡寺后村;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65015;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2日。
2025年7月17日上午,迁安市烟草专卖局转来迁安烟移【2025】第003号关于未书芹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一案。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6月12日14时39分,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接到市长热线转来举报,举报人称:“迁安市扣庄乡寺后村钞棋商店,2022年烟草证被注销,但此商店依然在售卖烟草,超范围经营,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迁安市烟草专卖局于当2025年6月13日10时41分至13日11时54分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迁安市烟草专卖局将迁安烟移【2025】第003号关于未书芹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经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查验清点,当事人现场销售有“1、黄山(记忆)、数量2条、单价140元,合计:280元;2、玉溪(鑫中支)、数量1条、单价260元,合计260元;3、贵烟(跨越)、数量1条、单价230元,合计230元;4、真龙(美人香草)、数量0.9条、单价190元,合计171元;5、云烟(软珍品)、数量1条、单价230元,合计230元;6、钻石(硬特醇)、数量1条、单价50元,合计50元;7、红塔山(大经典1956)、数量1条、单价100元,合计100元;8、钻石(硬红)、数量1条、单价80元,合计80元;9、天子(金)、数量0.8条、单价200元,合计160元;10、钻石(细支心世界)、数量1.1条,单价150元,合计165元;11、玉溪(软)、数量0.9条、单价230元,合计207元;12、玉溪(硬)、数量0.7条、单价230元,合计161元;合计:12.4条,2094元。”。当事人从2022年8月份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至2025年6月13日,共购进:1、黄山(记忆)、数量2条、进价122元/条,用款244元;2、玉溪(鑫中支)、数量1条、进价225元/条,用款225元;3、贵烟(跨越)、数量1条、进价202元/条,用款202元;4、真龙(美人香草)、数量1条、进价168元/条,用款168元;5、云烟(软珍品)、数量1条、进价207元/条,用款207;6、钻石(硬特醇)、数量1条、进价45元/条,用款45元;7、红塔山(大经典1956)、数量1条、进价88元/条,用款88元;8、钻石(硬红)、数量1条、进价71元/条,用款71元;9、天子(金)、数量1条、进价168元/条,用款168元;10、钻石(细支心世界)、数量2条、进价130元/条,用款260元;11、玉溪(软)、数量1条、进价202元/条,用款202元;12、玉溪(硬),数量1条,进价200元/条,用款200元。至2025年7月22日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真龙”(美人香草)1盒,销售价19元/盒,销售额19元。“天子”(金)2盒,销售价20元/盒,销售额40元。“钻石(细支心世界)”9盒,销售价15元/盒,销售额135元。“玉溪(软)”1盒,销售价23元/盒,销售额23元。“玉溪(硬)”3盒,销售价23元/盒,销售额69元。销售额共计286元,获利38.4元。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2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立案报告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核价标表、移送财务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涉案材料移交明细表、举报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涉案时间、地点、烟草制品的数量、价值、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行为及销售的烟草制品不是假烟的事实。
2、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扣庄乡钞棋商店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行为的事实。
3、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2380元的事实。
4、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事实。
5、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资格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08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处告〔2025〕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4】7号)—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1-较轻“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 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476元至690.2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2、罚款500元;合计:53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志勇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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