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5-12〕4号

发布日期: 2025-10-2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当事人: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BY528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商业街中段西侧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00526

经营者:刘迎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家具销售;玩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为:(经营者姓名: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GLDMB10,法定代表人:刘迎春,住所:迁安市木厂口镇***********,经营场所: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商业街中段西侧,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63523,有效期至20260811日。

20256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130283002025061726070390,投诉人投诉称2025616日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购买了1袋超保质期旺友牌手撕素牛排(生产日期2024910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企业:重庆市广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赔偿。20256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商品,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没有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56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检查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00526日在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商业街中段西侧开办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2025228日,当事人从唐山市路南励金海龙食品商行以3.0/袋的价格购进5袋生产日期为2024910日的旺友牌手撕素牛排,该旺友牌手撕素牛排外包装情况如下:名称:旺友牌手撕素牛排、净含量:110克、生产企业:重庆市广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910日,保质期9个月等内容;当事人于2025228日在超市内南侧货架上架销售该商品。当事人于2025616日将上述旺友牌手撕素牛排以3.9/袋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1袋;其余4袋在有效期内以3.9/袋的价格销售给其他消费者。20256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单及记录了进货台账,无销售账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9元,违法所得3.9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店内所售商品进行全面清查。20257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超市进行检查,未在超市内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61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130283002025061726070390,证明了当事人被投诉且本局受理该投诉信息的事实。

2.202561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内购买商品的照片、视频及微信付款记录,证明了投诉人2025617日涉嫌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购买一袋超过保质期旺友牌手撕素牛排的事实。

3.20256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鑫永兴超市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旺友牌素牛排的事实。

4.20257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食流询通〔202512-1-04号),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5.20257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79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 20257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木厂口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旺友牌手撕素牛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袋,货值金额3.9元,违法所得3.9元的事实。

8.20257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9.202579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10. 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总局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10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5-12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涉案食品虽货值金额3.9元,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客观上对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构成潜在风险,应予规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证系首次违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9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在检查后立即停止销售、全面清查、主动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1. 初次违法;2. 不包括餐饮环节;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适用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宝军、魏清雨

审核人:李訨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