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5-15)8号

发布日期: 2025-12-1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当事人:迁安市磊头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街道****

    经营者:王东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迁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417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就委托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52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SCJ-XCP20250092的检验报告。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的进货方为迁安市磊头食品店。20250814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412日从市场外一外地送货车上共购进80斤鸡蛋,进货款262.4元。并于当日开始在我迁安市磊头食品店内销售,其中2024412日以3.7/斤的价格销售给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40斤,当日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共获利33.6元。2025417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经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的鸡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鸡蛋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96元,违法所得2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417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的“鸡蛋”进行抽样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证明了唐山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25417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鸡蛋不合格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具有合法抽样检验资质的事实。

      32025520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编号为:(NOSCJ-XCP20250092)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涉案的鸡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58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南菜市场北排西侧1-21号的迁安市磊头食品店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编号为NOSCJ-XCP2025009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以及当事人销售现场无抽检同批次“鸡蛋”的事实。

   5.20251027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鸡蛋”进行召回的事实。

   620246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提供了迁安市迁安市磊头食品店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证明了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于2025412日从当事人迁安市磊头食品店处购进鸡蛋的事实。

    7202510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鸡蛋进、销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被抽检批次鸡蛋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的事实。  

    8202510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的销售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销售主体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涉案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鸡蛋的使用者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本局已另案处罚。

    202511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罚告〔2025-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数量较少,并且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尚未有顾客退货和反映因购买,未产生不良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1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采购、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采购、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2、罚款10000元。合计:10296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军 张晓强

审核人:李建华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