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处罚〔2026〕9号

发布日期: 2026-02-1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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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杨桂云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41851Q;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杨桂云;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30日;

    经营场所: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村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8月7日,本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杨桂云加油站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11日,本局收到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CPY-250807-027的检验报告。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使用的2把0号车用柴油加油枪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8月18日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和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杨桂云加油站于2025年8月26日委托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备样进行复检。2025年8月29日,本局收到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Y202508052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将上述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解除了对当事人2把0号车用柴油加油枪的查封,对当事人经营的1.14吨抽检批次0号车用柴油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2025年9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购进1.5吨0号车用柴油,进价6123.89元/吨,进货款共10380元(含税款),购进时3号罐还剩余0号车用柴油2600升,混合后对外销售。2025年8月7日,本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杨桂云加油站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11日,本局收到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CPY-250807-0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不符合依据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使用的2把0号车用柴油加油枪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该加油站交付了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8月18日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和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杨桂云加油站于2025年8月26日委托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备样进行了复检。2025年8月29日,本局收到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Y20250805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按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所检项目闪点(闭口)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9月3日将上述复检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解除了对当事人2把0号车用柴油加油枪的查封,对当事人经营的1.14吨0号车用柴油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该加油站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根据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CPY-250807-027的检验检测报告,被抽检批次的0号车用柴油密度为832千克/立方米,经计算每吨等于1202升。该抽检批次0号车用柴油共计4403升,截至2025年9月3日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0号车用柴油3033升,剩余1370升(1.14吨),销售单价为6.18元/升。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7210.54元,违法所得3306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的进货票据及相关供货商的资质,没有相关经营账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7日,本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了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的事实。

    2、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证件复印件、政府采购合同,证明该公司具备合法抽样检验资质及本局委托抽检的事实。

    3、2025年8月11日,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PY-250807-027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按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2025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5、2025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2把0号加油枪查封的事实。

    6、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复检申请,证明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事实。

    7、2025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证明本局依法确定复检机构及当事人收悉的事实。

    8、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证件复印件,以及本局出具的《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迁安市监检鉴委〔2025〕12-3号),证明该公司具备合法检验资质及本局委托复检的事实。

    9、2025年8月28日,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Y202508052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复检仍不合格的事实。

    10、2025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已将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11、2025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1.14吨0号车用柴油扣押的事实。

    12、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询通〔2025-14〕0802号),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13、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投资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14、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货值金额27210.54元及违法所得3306元等事实。

    15、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备相关合法资质的事实。

  20261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

〔20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0号车用柴油作为汽车的动力燃料,其质量事关交通工具安全。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会对车辆产生负面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本局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倍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4013.17元至61223.72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0号车用柴油1.14吨;

      2、没收违法所得3306元;

      3、行政罚款34014元,合计373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2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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